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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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嫁出去的女儿同样拥有继承权,这一个规定是在我国《民法典》里面,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儿子或者是女儿,不管是出嫁与否,都是属于子女的范围之内,就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当然,嫁出去的女儿,由于可能会出现《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偏向性继承的一些情况。

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在中国,自古以来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之下,有这么一句话,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也就是说是自己生的女儿如果嫁到别人家,那么这个人就不属于自己的了,不管是自己的生老病死,那么在死后分割财产的时候,也通常不会考虑这个嫁出去的女儿能不能分到。不过这个想法在现代法治国家是完全错误的,嫁出去的女儿同样也是拥有继承权的,那么在出嫁的女儿也拥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具体财产的分配上应当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律图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有无继承权:

嫁出去的女儿同样拥有继承权,这一个规定是在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里面,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儿子或者是女儿,不管是出嫁与否,都是属于子女的范围之内,就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当然,嫁出去的女儿,由于可能会出现《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偏向性继承的一些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具体的情况:

第一,如果出嫁的女儿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话,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不可以不分或少分。

1.由于出嫁的女儿有可能忙着婆家的事情,或者是嫁出的太远没有办法照顾老人,或者说是干脆就不愿意照顾老人,那么这个时候子女是没有尽到对父母赡养的义务的,所以在父母死亡的时候可以对于这个女儿少分一些财产。

2.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一点儿也不分的,除非老人们在生前到时候明确的留下了遗嘱,在遗嘱当中明确说明了,不给这个女儿分一点财产,那么此时也是可以出现的情况呢。

第二,如果女儿出嫁的时候,父母曾给了一大批的嫁妆的话,那么这个嫁妆可不可以充当死后的遗产呢?

在很多地方的习俗,女儿出嫁的时候都会给一定的嫁妆,这些嫁妆属于父母的赠与行为,在给出去了之后就是属于女儿自己的了,那么如果有了一大批嫁妆的话,再分拨财产的时候可不可以少分一些呢?其实在法律上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当时的赠与行为只是当时的事情,与之后的遗产继承不发生任何关系。

第三,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多年之后,又回来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话,应当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也是属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而已,只要按照诉讼期限就可以了,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中,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三年,也就是说如果三年之内请求重新分割的话,是可以重新分割的,如果三年之后,那么被请求的一方就产生了抗辩权。

对于嫁出去的女儿,我们中国的传统观念一直是由一种比较复杂的情绪的,毕竟是自己的子女,但是又嫁到了别人家,所以这个时候才会出现了,在继承问题上有过的一些纠结,不过在现在的法律当中,男女平等并不会产生这样的纷争,女儿只要正常的继承遗产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尽到义务,或者是出现了一些意外不能继承正常。像我的话也可以稍微减少一点,但是还是要继承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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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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