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田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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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田地继承权,这并不是因为女儿已经出嫁,而是因为农村田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并不是个人财产,根本就不能被继承。如果女儿的户口并没有迁出,家里面只有女儿这一个孩子的话,在父母去世之后,家里面的田地会被村委会收回。
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田地吗?

一、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田地吗?

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田地继承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与女儿是否出嫁没有关系。

责任田是集体分给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无论儿子还是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女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无论女儿有没有出嫁,女儿和儿子都不能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女儿如果已经把户口改成了城镇户口,在父母去世之后,村委会完全可以收回该块土地。除却田地外,父母的其他财产,并不会因为其已经出嫁,就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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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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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嫁出去的女儿肯定是有继承权的,从而也是可以依法获得自己的份额;对于父母的遗产作为儿子还是女儿都是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如果父母立有遗嘱的话,那么就需要按遗嘱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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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女儿能不能继承,父母的田地
[律师回复] 对于请问女儿能不能继承,父母的田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的土地是不能继承的。老人的宅基地可以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我们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如果父母的房屋还在,而房屋属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户口并没有外迁。那么女儿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这里需要提醒的,独生子女并非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遗嘱。
这些情况下不能继承: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不属于同一个村集体,属于不同村集体的成员的,不允许继承宅基地
2、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虽然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但是常年不在一起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的,不允许继承宅基地
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口性质不同,继承人为城镇户口的,不允许继承宅基地
嫁出去的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子女都是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嫁出去的女儿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用于遗产继承权的。当然,这首先是得在法定继承当中,同时还需要女儿没有丧失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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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可以继承父母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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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儿媳改嫁后继承公婆遗产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儿媳改嫁后继承公婆遗产的条件是什么
据《继承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总结:
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案例:吴某丈夫死后改嫁他人,可对公婆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离世前留下“继单”,写明房产归过继子刘某。二老死后,刘某夫妇将老人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要求分得部分财产。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案例分析: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儿媳对公婆遗产继承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此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由此看来,我国继承法关于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采取了有条件取得的立法模式。即原则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对儿媳取得对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条件,继承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丧偶之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即在我国,如果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其他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则在公婆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的时间条件是在儿媳丧偶之后。那么,未丧偶的儿媳或说儿媳在丧偶前,是否能获得公婆的遗产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给儿媳获得公婆遗产提供了另一渠道。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四项、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儿媳丧偶前,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此时继承法未赋予儿媳继承权,但是丈夫从父母处继承的遗产,如果是法定继承,则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遗嘱继承,并且遗嘱中未确定遗产只归儿子所有,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分析看,未丧偶儿媳实际上也可以获得(不是继承)公婆的遗产。这里包含着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丈夫对父母遗产的取得,是基于继承权。儿媳则通过与丈夫间的夫妻关系,使得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间接取得公婆的遗产。通过上述分析,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儿媳获得公婆的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丧偶前,通过丈夫的继承,再通过夫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间接取得公婆的遗产;二是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获得法定的的继承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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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儿媳改嫁后继承公婆遗产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儿媳改嫁后继承公婆遗产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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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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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案例:吴某丈夫死后改嫁他人,可对公婆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离世前留下“继单”,写明房产归过继子刘某。二老死后,刘某夫妇将老人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要求分得部分财产。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案例分析: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儿媳对公婆遗产继承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此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由此看来,我国继承法关于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采取了有条件取得的立法模式。即原则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对儿媳取得对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条件,继承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丧偶之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即在我国,如果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其他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则在公婆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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