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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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Y某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1、认定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结合本案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即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就本案的具体情形而言,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11万元款项的用途是什么,是借安排工作之名非法占有,还是用于承揽工程。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曾与Q某有过11万元的经济往来凭证,双方谈过消防工程,也许在饭桌上聊过找工作的话题。但此11万元是否是被告人以找工作之名非法占有的,根本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

与此相反,辩护人认为,就案卷证据来看,被告人与Q某合作承揽消防工程项目的可能性难以排除,所以说Q某的陈述及其亲友的证言不但是孤证,而且也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

3、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证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按无罪的处理,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定罪的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诸多疑点。请法庭对被告人Y某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其次,真正的诈骗嫌疑人M某还没有归案,被告人和其引荐人Z某一直在全力寻找,M某的出现将会还事情于真相大白。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其并没有占有Q某财物的故意和事实,但在开庭前,已经将收取的Q某的11万元分两次全部退还给了Q某,Q某本人也对此表示了谅解。

辩护人

日期

二、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的时候,检方会出具公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如果想做无罪辩护的话,要在辩护词中提出证据不足,关键证据缺失,诈骗事实也不清晰。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以定罪的,法院应该做出无罪判决,释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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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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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律师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月19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这些透支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行,每家银行也仅仅一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恩钊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两点,请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前期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其办卡动机非常单纯,就是为了生活方便,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只不过后来出现一系列变故(比如自己受到伤害需要医疗、父母生病等)才导致还款不及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后果,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张恩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表态积极想办法赔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七、发卡银行存在管理漏洞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发卡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盲目争夺客户,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就连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等群体都能办理大量的信用卡,足见发卡银行利益熏心,根本不管自身风险防范。辩护人认为发卡行在审核发放信用卡时至少要做身份信息、收入等信息方面的审查和落实,而本案发卡行仅凭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单的信息核准发卡,发卡行本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作为发卡银行,不能依仅仅靠国家的刑法来防范自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完善信用卡的办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辩护人曾经给某银行做过常年法律顾问,知道该银行在催收信用卡的时候,往往就搬出国家刑律进行吓唬,在催收时,就说再不还就告你信用卡诈骗,迫使持卡人就范,辩护人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来办卡,也许不会有今天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2013年6月5日。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该怎样写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罪辩护词该怎样写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
5、1
5、1
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
2、
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
5、1
5、1
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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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1、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3、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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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赌博罪的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为被告人张进行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充分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辩护人将对张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张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具体来讲
1、“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参赌的人员均是赌场老板宋召集,被告人张并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并且,在本案中,张只是帮助他人“抽头”,“抽头”所得全归老板宋,而自己只领受工资。张在赌博声场地仅仅四天的工作时间里,唯一一位被他案发当天带来的罗也只是端茶倒水的小角色。
2、“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张只是临时被叫过来帮忙,另外其本人也没有参与赌博,谈不上以赌博为业。
3、“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人,指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未投入任何资金,因此,既非赌场老板,也非合伙人。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二、书指控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纠集张等被告人聚众赌博,均涉嫌赌博罪,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宋所为,宋开设赌场时并未与张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张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他被雇佣在赌场打工,赌场老板每天给他发工资。张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三、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属随意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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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依法宣判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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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离婚辩护词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辩护词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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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近几年大家都知道,网络诈骗非常的嚣张,几乎每天都会有各行各业的人受骗。有些诈骗团伙被抓到了,但是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意识到犯罪,会找律师为自己辩护。网络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呢?那么专业律师一般会从争取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来为嫌疑人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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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刑事辩护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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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要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辩护词如何写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一、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内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内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内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日
累犯的辩护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累犯的辩护词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的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
5、1
5、1
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
2、
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
5、1
5、1
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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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辩护词怎么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诈骗罪量刑辩护词怎么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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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
5、1
5、1
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
2、
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
5、1
5、1
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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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赌博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之兄龙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的。龙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
一、两天开赌一次。龙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华与“阿峰”分给龙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
20年月日。
被告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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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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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婚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重婚罪的辩护词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赌博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之兄龙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的。龙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
一、两天开赌一次。龙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华与“阿峰”分给龙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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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怎样写?罪轻辩护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律师
  年月日
被告自行辩护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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