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称被告人还是嫌疑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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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称为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只要自己的操作在合理的范围里。

在审查起诉阶称被告人还是嫌疑人

一,在审查起诉阶称被告人还是嫌疑人

称为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规定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进行审查起诉的时限要求是: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审查阶段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对于称谓的区别,在法律上没有那么多的限定,只要自己在案件的处理中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就可以,因此自己需要留意有关的细节,进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存在不少的遗漏,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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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可以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可以犯罪嫌疑人做哪些事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履行三种职责:
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二是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诉律师侦查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向他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侦查机关有没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也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不能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申请表,再经过侦查机关层层审批,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前向办案人员提交会见提纲,也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会见时间。侦查机关接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地安排会见。
对于一般的案件,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如果律师要求即时会见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在被讯问,或者有其他客观原因的,都应当及时安排,不能理解为一律等到48小时才安排。但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的犯罪案件以及、毒品犯罪案件、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利于打击这些严重的犯罪,侦查机关安排会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律师申请会见的,侦查机关不是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而是应当在5日内予以安排。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可以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会见。
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案件侦查的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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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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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那么犯罪嫌疑人能当证人吗?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叫证人,是相互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参考;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看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实务当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的角色是可以发生转换的,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证人也可能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转化为证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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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那么犯罪嫌疑人能当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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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叫证人,是相互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参考;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看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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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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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怎么称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已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怎么称呼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后就是罪犯的范围了。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意见书或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十、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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