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号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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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号是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调查取证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是称为犯罪嫌疑人的,但在司法判决阶段则可以称为被告人,具体情况结合司法审理的过程来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号是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号是什么?

称作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被告人都是犯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人在检察院进行审查期间是不能称呼为犯人的,因为尚未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确定,所以只能称呼其为犯罪嫌疑人才行。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司法审理程序是非常严谨的,不是审理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所需要的称号也是不一样,具体情况下必须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的原则来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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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可以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可以犯罪嫌疑人做哪些事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履行三种职责:
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二是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诉律师侦查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向他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侦查机关有没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也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不能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申请表,再经过侦查机关层层审批,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前向办案人员提交会见提纲,也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会见时间。侦查机关接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地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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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可以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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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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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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