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变更挂名股东不出证件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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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要变更挂名股东不出证件只可以私下继续协商,没他的同意不能撤他的资,她撤资是需要经过你同意的,私自撤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注册资本到规定的缴付时间他没有缴清,他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做好双方进行私下协商。
公司要变更挂名股东不出证件怎么办

一、公司要变更挂名股东不出证件怎么办

先协商,通过股东大会结合公司的章程进行确定,最后不行进行起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权转让

1、明晰股权结构

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大家都知道,只要不是独资工资,公司都是有股东的,挂名股东也是股东,只要有利润也是需要进行分配的。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股东进行配合,挂名股东不进行出示证件,办理机关单位是不进行受理的,协商不成直接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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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争议之焦点虽然在于股东资格确认和隐名投资关系的举证。但其间引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公司法解释
(三)》第25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程序是怎样的。
本案中袁某、汪某、龙海公司认为“袁某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完成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的程序”,歪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要求。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如不能基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与显名股东达成股权移转合意,就只能基于双方关于隐名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向人民,要求在册股东返还其股权。没有在册股东的同意,所谓的实际出资人无权直接主张或者支配在册股东的股权,更不得擅自伪造签名转让在册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权。
【法条解释】
《公司法解释
(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很明显,从立法逻辑上看,该款参照股权对外转让的思路,来规制实际出资人“转化”成为公司股东的路径,换句话说,隐名股东的“转正”途径是股权对外转让。但此间就存在一个有疑问,能否对该款采取反对解释,认为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经由变更登记等手续而成为公司股东呢?这也就是该案涉及的程序问题。
应不能采此反对解释。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要件,该要件本质上是对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在该要件未达成时,因处分权受有限制,其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反之,一旦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该处分权限制即归消灭,不再成为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障碍。但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最终生效,仍须取决于该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其他效力要件是否充足。
一旦允许对该款采反对解释,即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便可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那也就意味着根本不需要股东股权转让行为之构成,在结果上看,违背了第71条第2款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的逻辑,股东无实质权利转让行为却能使权利发生转让。
实际上,即使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合同中,约定名义股东负有将股权移转给实际出资人之义务的情形,该约定条款的法律效果,也只是产生名义股东的转让义务,不能直接等同于或者解释成名义股东已有处分其股权的意思表示,进而直接套用《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要件。
实际出资人又该如何“转化”为显名股东呢?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2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
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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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诉讼变更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诉讼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股权的转让变更显名股东,如果能够达成转让的协议的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维权转让的协议的,而且对于其他的股东来说的话,还需要签订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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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变更后出资不实责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忻州律师内江律师伊春律师江门律师江西律师许昌律师芜湖律师邯郸律师焦作律师漳州律师当有人想要设立公司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别人的名头来办理,不过这些人虽然持有股份,但是只是一个挂名股东。挂名股东还有许多有着争议的问题,比如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解答。
一、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二、股东不实出资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实出资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在不实出资数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债权人可以在时将该股东一并作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在执行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如何避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
(一)选择值得实际出资人信赖的人作为挂名股东因为如果实际出资人所选择的挂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条,那么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关于谁是真正股东的纠纷就不会产生。
(二)与挂名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这是除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外,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即实际股东与所选择的挂名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明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先小人,后君子”,万一真的出现纠纷,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顺利解决纠纷。
(三)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样挂名股东也就不会轻易挑起事端,制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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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变更是否需要工商变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东名称变更是否需要工商变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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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股东名称已发生变更了,现公司法人股东用变更前名称公章去做股份变更行吗?
[律师回复]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法律:法律;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以上不能提权证复印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被委托人的权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委托期限3、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属于法人代表变更和股东变更两个等级事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工商局所发的登记表及其他材料5;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4、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股东会决议、行政法规规定和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法律,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由本人签字、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下列4中的(
6)(
10)去工商所营业执照变更手续:1,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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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隐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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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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