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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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的,只要这个法人是通过股东会选出来的,而且也慎得大家同意的,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是公司的法人,拥有公司最高的决定权,但法人也会承担公司内部的责任,有什么事情,法人就会一律承担。
个人独资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一、个人独资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比如: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债,执法部门或债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处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股东(股东会)也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职有权,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公司有没有问题自己心里是清楚的,反之,如果只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肯定是陷阱,应小心。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自己不愿意当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你老板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老板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又没有正当的理由说服你接受这一聘任,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撤消对你的聘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管的公司档案中肯定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这个签名如果不是你的亲笔签字,这个文件就是无效的,聘任你为法定代表人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人变更

1、变更的原则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 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 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 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变更的形式

1.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 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 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 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 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 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 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 [7] 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只有拥有法人公司才可以正常的运营,对于法人的人选一般是公司的股东,但都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处聘不是股东的人来进行担任,最重要的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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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资本10%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大会。这一权利只有股份数量的限制,而无股东人数的限制,可以是数人,也可以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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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必须具有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可以对所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只是对持股比例有限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持有1%以下的股东并不成为大股东或者成为有实际影响力的股东,这样的小股东还是有担任董事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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