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建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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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自建房拆迁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乘以政府部门制定的拆迁价格来认定的,一般情况下还涉及到对装修情况和附着物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来咨询办理。

安徽自建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自建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安徽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费标准,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自建房的土地使用类型一般为集体土地,所以在认定上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房屋拆迁补偿的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当事人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来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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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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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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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徽芜湖农村拆迁如何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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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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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以后三个月内可以办妥房产证。
2.持购房合同和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等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证。
3.缴纳房价
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此外是小额的手续费和杂费。
4.按照办证窗口的承诺领证,一般是一周左右,具体时间就在领证通知书上。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也许现在有些地方的称谓变了)所有。那么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大概是70左右,不一定符合你那里的具体情况)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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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拆迁宅基地该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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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房屋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承包地补偿标准相同,承包地补偿需另加青苗费补偿1100元/亩,宅基地补偿则没有青苗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另行补偿(安置)。目前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皖政地[]24号文件,承包地47100元/亩,宅基地46000元/亩。
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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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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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房产、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巢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除,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除。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巢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第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七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第十九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5、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相互结算差价。(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正负3%范围内),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五)在提供的安置房户型许可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成本价增购不超过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增购面积超过人均4平方米的(每人增购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评估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评估市场价由市城司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十六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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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承包地补偿标准相同,承包地补偿需另加青苗费补偿1100元/亩,宅基地补偿则没有青苗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另行补偿(安置)。目前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皖政地[]24号文件,承包地47100元/亩,宅基地46000元/亩。
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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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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