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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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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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有,质押权人可以提供保证金进行反担保、提供有价证券质押进行反担保、提供不动产进行反担保、提供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其他权利进行反担保,还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上述财物或者是权利、信用等为质押权人进行担保。只要是能进行担保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反担保。
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一、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1、抵押反担保措施抵押物的范围: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反担保措施质押物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3、保证反担保措施的范围: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第三人信用担保等。

4、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二、反担保的设定原则是什么?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如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实现"金蝉脱壳",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一切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非常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动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权益。

在实践中,如果质押人进行质押的财物的价值过大,质押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就可以要求质押权人按照一定的抵押反担保的设置程序进行反担保,从而规避和化解质押人的质押风险,保证在质押权消灭后,质押人可以安全取回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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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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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字串5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 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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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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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2年盈利;
(4)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在同行业和区域经济中居优秀行列;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6)其他条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他项权力证书》《抵(质)押登记表》
你好,我朋友的公司要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我朋友想问一下,合同反担保措施包括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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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二)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 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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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反担保措施抵押物的范围: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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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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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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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借款担保;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物、权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 (详 见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质物(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乙方保管。乙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
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对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或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或债务人应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反担保质物的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反担保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反担保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质押登记和质物(权利)移交
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质押若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到有关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为两人以上的,乙方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出质人的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
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物(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
(3)质物(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物(权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撤销、变更、解除或被确认全部或部份无效,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乙方不再送达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质押物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什么是存单质押反担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
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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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包括哪些形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反担保措施包括哪些形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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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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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他们单位现在构成了串通投标被发现了,要被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点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混淆行为(假冒或仿冒)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防范措施:
  企业:在选取服务名称时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避免使用与相关市场领域中其他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从提供服务的时间、区域、对象及宣传的时间、程度、范围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商品(包括服务)是否构成知名特有名称。
  消费者:
  一要认准商标标识,二要认真查看商品标,三是要检查商品包装,四是对液体商品要检查透明度,五是看商品的色泽、手感和味道。
  如果发现购买了假冒商品,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找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企业在商业行为中与商业伙伴间普遍存在着接受和赠送财物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如何避免涉嫌商业贿赂已经是摆在眼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在商务过程中,接受或赠送一些财物在所难免,也是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关键是应如何把握一个尺度的问题。
  一是赠送和接受财物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二是不可借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凡受贿财物金额在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防范措施:
  在众多虚假宣传行为中虚假广告最为常见,通常来说虚假广告大概分五类:欺诈性广告、夸大性广告、含糊其辞的广告、混淆视听的广告、名人广告。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注意几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广告的典型特征。这些广告多是铺天盖地地做、产品吹得神乎其神,或是价格高得出奇或低得诱人,或是专家、名人、高科技一起上;注意选择购物场所,尽量选择实体店购物;如果被虚假广告欺骗,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投诉或申诉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防范措施:
  企业如何有效地驾驭降价倾销这匹野马业内专家认为,关键要做好规范营销和健康营销。主动预防,减少倾销机会,提高经销商对企业的忠诚度。主要的预防办法有:
  
1、用通路信息预测来防范降价倾销。对窜货引起的降价倾销,企业要按区域、按客户进行编号,市场部人员要定期抽验,分析物流走向及窜货比例,做出预警。
  
2、研究通路成员的利润波动状况,对非正常现象进行分析及现场调查。
  
3、重点监测竞品侵入上市期、产品销售淡季、通路促销末期、年度期末通路成员的进价与出价,分析其通路利润的合理性。
  
4、制定合理的通路规划来防范降价倾销。通路布局要合理化:区分重点经营及粗放经营的区域;选好起动市场的切入点;营造市场热点,利用市场特性辐射周边;完成通路据点布局建设。
  
5、强化客户管理,防范倾销。制定返利价格政策,即厂家扣有一定的利润,定期返还给经销商,经销商若降价倾销,一笔可观的收入就被扣除了。
  制定适度的年度经销商激励政策,不要诱导经销商将精力用于获取年终奖上,否则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
  
6、对于已形成的恶性降价倾销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对违规经销商“黄牌警告”、罚款或取消返利、停止发货、取消经销资格。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防范措施:
  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先采集证据,通过公证机关将该报道时间、内容等信息公证下来,以便诉讼之用。若该不实报道的报道依据是上文提到违规检测报告,还应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以获得国家认监委对检测报告违规的书面确认,这也是有力证据。
  然后通过律师发信的方式进行指正,并告知其报道内容错误,没有反应客观事件真相,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更正报道。
  如果该媒体在收到律师信后置之不理或将错就错,则可判定其行为存在恶意,企业可采取名誉权诉讼维权;若查证幕后推手是同业竞争企业,则可起诉反不正当竞争。对于不实报道的媒体,在证据充分后,可向新闻总署投诉。
我在一家担保公司工作,在工作中我了解到担保公司也需要反担保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我想问问在我国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我国常见的反担保措施的解答:
反担保措施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常见的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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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怎么写?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要写清楚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名称、双方陈述与保证、质押反担保范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出质登记、质押权的实现、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债权人为保证人提供的反向担保,就是反担保,若质押物为股权则为股权质押反担保,这时双方要签订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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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反担保质押合同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反担保质押合同该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反担保质押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借款担保;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物、权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 (详 见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质物(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乙方保管。乙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
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对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或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或债务人应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反担保质物的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反担保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反担保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质押登记和质物(权利)移交
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质押若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到有关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为两人以上的,乙方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出质人的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
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物(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
(3)质物(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物(权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撤销、变更、解除或被确认全部或部份无效,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乙方不再送达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质押物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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