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漏罪先并后减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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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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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审判结束后,如果发现新罪或者漏罪情况,应分别处理。先并后减就是将漏罪和之前的犯罪一并处罚,用得到的总刑期减去已经服刑的期限。对于发现新罪的处理,往往是先减后并。不管是采取哪种办法,法院都要重新开庭审理。
新罪漏罪先并后减怎么计算?

一、新罪漏罪先并后减怎么计算?

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顺序进行两次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最后的应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审判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即,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三年后,又发现有故意伤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总合刑期为十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在后罪判决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决定十二年的执行期限中减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还将执行刑罚九年。

1、把正在服刑的罪的原判刑期与漏罪的判决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并罚,得出一个应服刑的刑期。

2、用这个应服刑的刑期,减去已经服刑的刑期,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做出宣判后,之后又发现尚有漏罪没有处理,或者罪犯在监狱又犯罪的,应该再次开庭。对于漏罪的量刑,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刑期。也就说先将漏罪和之前罪名一起做出判决,用得到的刑期减去已经服刑算出应服刑期限。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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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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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期考验期内容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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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期考验期时间计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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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同种漏罪能数罪并罚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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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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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做好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
[律师回复] 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该理论认为,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在实务中。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旧会计准则规定: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以总额反映,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从合并的观点看,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2。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单列一类,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殊的群体。二、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3,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总的来说。事实上,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因此,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而是所有者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一,新旧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业务操作上的区别1,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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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减少并购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司并购费用包括哪些公司并购费用是指不直接支付给并购企业,但需要在并购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几种费用:
1、信息费用获取目标企业及并购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环境状况等信息所花费的费用。
2、中介费用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费用及专家费用(如律图网、财务咨询等费用)。
3、沟通费用并购过程中与目标企业以及政府等各种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的费用。
4、谈判费用并购企业就并购价格、并购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的费用。五是整合费用——并购企业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的费用。六是整合后的管理费用。
二、公司并购费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有哪些
1、企业并购要量力而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及发展的内在要求进行并购,要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也要善于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包括人才资源的优势,努力使存续企业的资金成本、规模成本、管理成本及人力资源成本降到最低。另外,在遵循资本运营效益的增值和效益最大化原则的同时,既要防止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又要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以保证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为企业扩张后的运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2、综合运用各种融资方式不同的融资方式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成本,也会带来不同的融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对风险的判断选择一种融资方式,也可以进行融资方式的组合。即同时选用两种或多种融资方式,在降低融资风险的同时,有效地降低资金成本,为企业的高效率运转提供良好的条件。
3、选择合理的并购方式不同的并购方式伴随着不同的并购目的,不同的并购方式有着各自的优缺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并购动机来选择并购方式。如果企业以追求规模经济为目的,就要选择横向并购,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产品的单位成本,也减少了竞争对手,因为横向并购的对象就是自己现有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如果企业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就要选择纵向并购,因为这种并购方式让企业实现了纵向生产一体化,减少了市场交易环节及其费用,也节约了很多时间成本;如果企业以分散经营风险为目的,就应选择混合并购,以实现多元化经营。
4、合理编制并购预算,强化预算控制预算的制定要以并购目标为前提,根据并购目标具体地、系统地反映出企业为达到并购目标而必须拥有的经济资源及其配置情况。对于续存集团公司来说,可以根据被并购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以及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性进行预算控制,重点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对并购成本控制非常重要。减少公司并购费用对公司降低并购成本,节约公司资金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采用多种措施来降低费用,包括选择合适的并购方式和选择恰当的中介机构等,具体方式就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选择了。
新买的房子漏水能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要求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新买的房子漏水,首先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如果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就可以退房。但是如果进行维修后,房屋质量问题没有严重到正常居住使用并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合格的,那么此时是不能退房的,开发商需要承担维修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还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退房的,包括:延迟交房、没有产权证、开发商证件不全、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新房漏水该谁负责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新房漏水该谁负责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
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
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但是建议协商解决。
常见的房屋住宅质量问题
(1)渗,漏。通称“六漏一渗”,是指屋面漏水,水箱漏水,楼地面漏水,地下室漏水,上下水管道漏水,卫生洁具漏水和墙面渗水。从居民投诉和多次质量抽样检查看,这类问题约占总数的70%以上
(2)堵,泛。上下水管道和卫生洁具堵塞,影响极坏。这类问题占10%左右。
屋面天沟积水,阳台和卫生间地坪倒泛水,以及阳台雨后积水,造成楼地面渗漏,甚至水平管道倒泛造成粪便、污水倒灌。
(3)壳,裂。“壳”是指墙面、平顶粉刷层和楼地面等起壳;“裂”是指墙面、地面和屋面等裂缝。起壳、开裂最容易导致渗漏和面层脱落。
(4)砂,渗。“砂”是指楼地面起砂,“渗”是指新住房的铝合金门窗渗水、锈蚀。
(5)粗,污。“粗”是指钢木门窗,木隔断,木壁柜等制作和油漆粗糙;内外墙面粉刷,平顶粉刷和地面粗糙。“污”是指墙面、地面、门窗、上下水管道及卫生洁具、电线及配件等沾满泥浆和垃圾污染。
(6)钢门窗开启不灵活,关闭不密封,零件脱落,损坏多。
(7)电器安装问题。主要问题有:安装粗糙、缺件、凌乱、脏污、裂纹、透缝、松动、短(断)路、漏电、烧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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