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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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已经确定好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证人的相关明确信息,然后对其进行传唤。而继续盘问是在一定场合之内,公安机关发现可疑人员对其进行当场盘问,认为当场盘问不足以弄清楚对方的身份,只能够请至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上两类传唤的适用对象绝大多数(注: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口头传唤除外)是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且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口头传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已经了解清楚,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执法是对询问对象的身份或者是其目的没有了解明确清楚,可以对其进行继续盘问。双方的对象和方式以及适用的相关条件都有非常大的区别。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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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的叔叔最近被警察带走了,现在正在对他进行盘问,请问盘问是传唤吗,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的区别是啥
[律师回复] 巡逻盘查和刑事传唤虽然都是一种强制措施,巡逻盘查是常规治安防范措施,盘查对象有一定的随机性。传唤是要求违法嫌疑人到执法机关配合调查的一种措施,目标性明确。包括盘查中发现线索也可以进行传唤作深入调查。
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前者适用立案前、所有嫌疑违法犯罪的人,后者适用立案后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人民警察的对嫌疑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盘问的权力。留置盘查最多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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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继续盘问,拘传有什么区别,传唤,继续盘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从而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鉴于此,笔者对传唤、继续盘问、拘传等审查措施作些简单比较,并对其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  治安传唤: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A在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  
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一、《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是一种通知性文书,一种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6、因规定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所以一般应在立案后适用。  拘传:  
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是否经过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3、一定要出示《拘传证》。  继续盘问:  
一、《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免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下列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3、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拘传、传唤、继续盘问、继续传、拘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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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A在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  
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一、《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是一种通知性文书,一种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6、因规定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所以一般应在立案后适用。  拘传:  
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是否经过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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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3、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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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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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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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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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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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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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定要出示《拘传证》。  继续盘问:  
一、《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免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下列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3、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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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和继续盘问的区别是什么?
口头传唤和继续盘问的区别是:法律行为地点不同、实施法律证件不同、法律具备要件不同、法律适用时间不同等,对于口头传唤的情况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程序来实施的,而继续盘问涉及到已经进行了强制措施后的询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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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能否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有哪些适用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询问证人能否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有哪些适用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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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跟人家打仗,他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现在被检察机关叫去了,请问有关传唤和继续盘问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
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上两类传唤的适用对象绝大多数(注: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口头传唤除外)是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且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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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继续盘问、拘传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唤、继续盘问、拘传有什么不同?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从而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鉴于此,笔者对传唤、继续盘问、拘传等审查措施作些简单比较,并对其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  治安传唤: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A在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  
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一、《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是一种通知性文书,一种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6、因规定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所以一般应在立案后适用。  拘传:  
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是否经过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3、一定要出示《拘传证》。  继续盘问:  
一、《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免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下列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3、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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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能否口头传唤?
询问证人是可以口头传唤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传唤是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当中的一种,传唤也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重要的方式之一,所以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传唤的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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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涉嫌诈骗罪,现在面临被传唤。不知道会怎么样,想要问一下口头传唤与传唤证传唤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八十二条【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对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作了原则规定。本条在吸收该条例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批准权限和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治安管理中的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调查手段,在执法实践中经常被使用。传唤的目的是为了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查明案情,取得证据。根据本条规定,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不得适用传唤。传唤分为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三种。
传唤证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根据本条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要传唤,只有对需要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适用传唤。需要,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调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有必要使用传唤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不需要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到其住处或所在单位进行询问。这里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承办治安案件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科、所、队长”。例如,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包括所长、副所长、政委、副政委等公安派出所领导班子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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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的老婆去法院起诉离婚去了,哥们儿给法院要求拘传去法院,传唤拘传盘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从而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鉴于此,笔者对传唤、继续盘问、拘传等审查措施作些简单比较,并对其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
  治安传唤: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A在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
  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一、《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是一种通知性文书,一种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6、因规定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所以一般应在立案后适用。
  拘传:
  
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是否经过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3、一定要出示《拘传证》。
  继续盘问:
  
一、《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免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下列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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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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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需要传唤证吗?
口头传唤是不需要传唤证的,但为了保证程序正当,那么是可以在事后进行补办传唤证,同时也可以在询问的笔录中注明,同时还需要出示工作的证件,只要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口头传唤也是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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