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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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遗产的继承有下列常见问题:遗产继承何时算起;处理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遗嘱和遗赠的效力那个更高;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多份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的形式;法定遗产继承的份额等。

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

一、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

遗产的继承常见的问题:独生子女是否能继承全部遗产;处理纠纷应遵循的原则;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哪个更高;多份遗嘱效力的确定;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遗嘱的常见形式;法定遗产继承的份额;遗产继承的方式;再婚家庭遗产归谁;被收养子女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老人的遗产由哪个子女照顾的多来分配吗;遗产继承何时算起。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以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不存在有效遗嘱(遗赠)为前提,其中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

1、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与法定继承并不相同。)

2、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或者遗赠,不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举个例子来说,爷爷死后留有一笔遗产,父亲应当继承该笔遗产,但是在遗产交接完毕前,父亲死亡,则儿子作为转继承人继承父亲所应继承的遗产。

5、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举例来说,爷爷具有一笔合法财产,但在爷爷死前,父亲就去世了,那么儿子就可以在爷爷死后以父亲的名义要求继承父亲应当继承的爷爷的遗产。

6、公房是否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

公房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公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7、只要有老人的血脉就能得到一份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8、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将不赡养老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在我国,婚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都有继承权。继承财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继承财产的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我国,不赡养老人并未等同于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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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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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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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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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问题,遗产继承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应当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可以不必承担债务人生前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并进行了公证,公证后,继承人就失去了遗产继承的权利,同时,继承人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问题。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附: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我祖籍××××××,我父亲×××于××××年死亡,我父亲×××与母亲×××在×××××××××有房产一套,现我声明,对我父亲×××的遗产,我自愿放弃继承权。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的撤销: 有些继承人在做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之后又反悔自己的放弃行为,想重新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在我国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1、可撤销包含违法内容的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 这种情况是指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的内容包含不合法性,这是公证书本身的问题导致的效力问题。 2、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前或遗产纠纷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可依据具体详情来处理。 已做了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一般情况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在上述情况下,继承人提出反悔的,可由人民来定夺是否允许其反悔。
遗产继承方面一直纠纷不断,姐夫家也没逃过,依然产生了纠纷,都嫌自己分的少了,请问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二、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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