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时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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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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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就是当事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来决定谁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而法定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份额。
遗产继承时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社会经济发展了,大家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家里都比较富裕。

但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如何保证我们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财富得到顺利传承呢?下面我将结合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增多的原因、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新变化、遗产继承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来加深大家对财富传承、财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一】遗产继承纠纷增多的原因

1、人口老龄化。

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北京地区涉及继承纠纷的公开判决书、裁定书共14870份,其中,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量相对较大,这与本地老年人口数量、人口老龄化速度密切相关。

2、家庭关系复杂。

重组家庭的夫妻可能经历了两段及两段以上的婚姻,继承可能会因为婚姻状况而变得复杂,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的几率会大大提高。

3、遗产数额大。

北京城区一套房产通常在500万以上,继承人之间很可能因为巨额财产分配的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

4、遗产种类复杂。

遗产的范围包括房产、存款、车辆、收藏品、知识产权等,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甚至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之间有可能因为不知道如何分配某种新型财产,从而诉至法院。

【二】民法典下继承编的6大新变化

1、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结合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后,已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如需变更或撤回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不再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的程序,而是重新设立新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可以达到立遗嘱人变更遗嘱的目的。

对立遗嘱人,特别是行动不够便利的老人家来说,将会带来不少的便利。

2、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财产类型呈多样化趋势,如网络游戏、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这些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也可以继承。

3、代位继承范围扩大,侄子外甥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一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减少因无人继承而将财产收归国有的情况。

4、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遗嘱类型多元化。

5、遗产管理人制度隆重登场。

社会经济发展,遗产的类别和数额也越来越繁杂,遗产由专人进行管理,更便于查明遗产范围和数额,妥善安置、分割遗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丧失继承权可“失而复得”。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一定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丧失了继承权,被继承人若愿意宽恕继承人的过错,则可以恢复继承人已经丧失的继承权,法律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予以尊重。

【三】遗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就是当事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来决定谁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而法定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份额。

法定继承中的主要问题为,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够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时,说不定哪位亲属就会因法律的规定而获得继承权,因此财产的所有权人有必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对财产作出清晰的处置,以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但在遗嘱继承中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如遗嘱需要符合法定形式;他人代写的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设定“嫁人后丧失继承权”这样的内容无效;遗嘱需要在身体好、精神正常、能够表达真实意愿时订立;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而具体等等。

总而言之,家事无忧,传承有道。

订立遗嘱和遗产处理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建议向律师等专业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咨询,指导或者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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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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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二、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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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表妹的父亲死了。他的亲哥哥常年在外地。父亲的遗嘱为把所有财产交给表妹。于是涉及到遗产纠纷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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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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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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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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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文主要通过案例的形式解答了房屋遗产如何继承,如果死者儿子没有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这部分遗产的,关于房屋遗产如何继承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网友提问: 朋友突然去世,现她有一套房产,为她离婚后其父母出资为她所购买,她父母出资为她付房屋首付款,余款她月供还款,仍未还完。如今父母仍然健在,她有一子离婚后和她前夫生活,请问她的这套房产如何继承? 律师解答: 第一,这套房屋不是完善的。必须在还清银行贷款才能做为整体遗产来分配(可以由银行主持拍卖,剩余部份作用遗产来处理,或者由其法定继承人来主持个人出售。还清银行部份) 第二,如果能够证实他父母出钱购买,且不属于赠于行为的。那么这套房屋应该做为债务清偿给死者父母。 第三,如果不能证实购房钱是死者父母交纳,或者是死者父母交纳,但是属于赠与为行的。那么这套房产应该按遗产来分配的。 第四,如果做为遗产来分配的话。那么死者子女和父母都做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死者儿子是有分配遗产的权利的。分配原则是按平均分配。 第五,死者前夫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死者儿子没有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也就是死者前夫来代为保管这部分遗产的。
我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遇到了。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请问这类问题有哪些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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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一个小区里面的,楼上那户人家最近好像是家里爷爷去世了吧,那一大家子人天天来跟这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吵,吵死了一天天的。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几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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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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