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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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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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减后并的意思就是先进行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就把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来进行并罚;而对于先并后减的意思就是;而对于先并后减的就是先合并数罪,然后再进行减去当时已经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1、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2、先减后并是前罪宣判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点:

(一)该新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实施的犯罪。

(二)该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同一种罪,均应依法单独作出判决。

(三)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 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残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是属于两种独立的法条而且两种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一种是先减再合并计算刑法,而对于另一种是先合并再减来计算刑法,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但最主要的就让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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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这种情况下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即根据《刑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的判决以内,作出新的判决之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进行数罪并罚,即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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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点:
(一)该新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实施的犯罪。
(二)该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同一种罪,均应依法单独作出判决。
(三)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 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残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二,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本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
(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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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本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缓刑,对新犯罪的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 日的司法解释: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使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满后,又发现该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的,如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依照本法第77条或者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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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4,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1我国《刑法》在第69条。
(三)判决宣告以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第71条中。《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
2,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判决宣告以后。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但是,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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