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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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仲裁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深浅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三种,1、要求当事人之间有订立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有在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2、申请仲裁的事项同时也是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仲裁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仲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二、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当事人在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后,那么就会启动仲裁程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是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对于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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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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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中的申请人;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的程序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三,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依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参照《民诉法》第92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前保全是对仲裁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仲裁前出现的情况急需,来不及申请仲裁而必须采取仲裁前保全为特定条件。仲裁财产保全虽然不是仲裁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一个应急方法。但是,从立法上设立仲裁财产保全,无疑是实现仲裁法立法本意的保障措施之一。保障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对其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规避法定义务,避免或减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这一措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的执行,以实现裁决的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法执行的风险。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市场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与国际习惯作法接轨,也有很大的意义。关于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权的行使和执行,世界各国的具体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授权仲裁院有作出保全或扣押争议标的物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力是有条件、受限制的,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为仲裁当事人持有或控制时方可适用。如果仲裁庭发布的这项命令超出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财产争议的范围,这些命令必须由发布执行。原因是因为仲裁庭无权作出针对非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裁定。我国的《民诉法》第258条规定,没有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保全的权力,而是规定由负责。《仲裁法》第28条规定重申了这一原则,与我国《民诉法》相衔接。包括我国在内的、还有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仲裁庭,在财产保全方面不享有裁定权,实际上不是保全裁定的决定者,在财产保全中仲裁庭的作用只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对此有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事人直接向申请并不会造成对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的不良影响,反而会有利于案件及时了结。笔者认为,为完善仲裁法财产保全条款,应当借鉴外国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中,仲裁机构只不过起一种转交的作用,这样规定如不改变,除增加中间环节,拖延了时间,并没有任何价值。为了加大仲裁法的力度,为了充分体现仲裁法的优越性,笔者的意向是:通过立法赋于仲裁委享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裁定由人民执行;同时还主张,既然仲裁法和民诉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加以限制,就意味着允许有仲裁协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没有申请仲裁之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允许的,不应加以限制。二、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旦申请仲裁保全,就会引起仲裁机构和人民的审查、受理和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就有可能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因此,为了规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人民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行为,我国《仲裁法》第28条对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作了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
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应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即提出仲裁请求的道理。它是申请人主观上的认识,可能 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 纷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能申请仲裁。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楚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些基本情况应当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写出。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当写明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为仲裁法规定:
仲裁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委员会核实与调查,及时作出裁决。
(三)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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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2、申请仲裁要有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仲裁事实和申请仲裁的理由。3、申请仲裁的事件要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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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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