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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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对酌定不起诉作出了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这就是关于酌定不起诉情形的法条内容规定。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一、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同时还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但要是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那么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以便检察机关对他是否有罪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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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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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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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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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停止执行死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提出书面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副本后,应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并认为应提出纠正意见的,应报检察长提交检察院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之后才发现人民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减刑、假释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得到有效的行使。
可以去检察院举报违反公安法的情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是涉嫌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贿赂犯罪案件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贿赂犯罪及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案
(二)挪用公款案
(三)案
(四)单位案
(五)利用影响力案
(六)行贿案
(七)对单位行贿案
(八)介绍贿赂案
(九)单位行贿案
(十)来源不明案(十一)隐瞒境外存款案(十二)私分国有资产案(十三)私分罚没财物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案
(二)玩忽职守案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五)徇私枉法案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八)执行判决、裁定案
(九)枉法仲裁案
(十)私放在押人员案(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十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十三)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十五)不征、少征税款案(十六)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二十)环境监管失职案(二十一)食品监管案(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二十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二十五)放纵案(二十六)商检案(二十七)商检失职案(二十八)动植物检疫案(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三十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三十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三十六)招收公务员、学生案(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
(二)非法搜查案
(三)案
(四)暴力取证案
(五)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六)报复陷害案
(七)破坏选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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