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在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的知情权利的保护意见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权利方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约束,比如说在这个强化法定的知情权保护当中的话,就包括有决议的效力的。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在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的知情权利的保护意见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权利方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约束,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1、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为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一批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出台了该《解释》。《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关于决议效力,《解释》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为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解释》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4、制定《解释》,旨在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二、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1、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2、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因此,《解释》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3、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解释》既加强了对表决权等公益权的司法救济,也加强了对利润分配权等自益权的司法救济,将指导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适用公司法,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在当代社会公司反映于他们所规定的一些事项的话,也是非常的有限的,因为现在有很多的司法解释对他进行一个完善和补充,因此公司法律本身是非常的宏观的,但是司法解释当中就对于股东的知情权利还有决议,利润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制。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5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7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6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8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0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6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8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1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3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中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的民事活动,比如设立登记、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都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近日最高院原则通过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纠纷、利益分配、股权转让等纠纷做了详细规定。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都有哪些规定吧。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共27条规定,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也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针对适用这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首先,结合诉的利益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这种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不予支持。另外,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了规定。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也作出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对股东哪些权利的保护进行了细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一般不应介入。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转移利润等情形,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同时,对股东的监督权,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就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6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请教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的解释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请教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的解释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包含,就是当日工资的3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按日常工资标准的三倍计算,这里的三倍是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天实际得到的工资数额为三倍。例如:日常工资标准为100元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每天工资数额为300元。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扩展资料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有了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1、2、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合同在生活当中的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所以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针对每一项合同都作出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我们就拿企业比较常见的融资租赁合同来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三年缓四年
判刑3年缓刑四年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否则,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