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辩护代理词应该怎样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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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人员的行政辩护代理词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要求,对代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详细的书写这类案件原因、案件时间、诉讼请求等案件信息,进行相应的代理辩护,保护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审理人员对这类案件进行判决。
行政辩护代理词应该怎样写

一、行政辩护代理词应该怎样写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或作为非律师的受托人)接受本案原告(被告)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我在授权.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或作为非律师的受托人)接受本案原告(被告)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先例代理权[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写为“我是本案原告(被告)________的……(或监护人),系他的法定代理人,为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仪庭参考。

……(写明具体的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上述代理意见进行概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请求法庭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这类代理书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上缴,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案件受理单位还应积极地对这类案件原因进行调查办理,确保这类案件的真实性,按照上交的材料和证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审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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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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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在日常中如果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也是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对犯罪行为已经充分掌握后,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请,那么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的罪行进行辩护,同时这一项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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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辩护词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 AAAAA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 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 查阅了相关案 卷,先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发表 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 但是根据案 情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告人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提 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一、 被告人虽为博兴科技公司的总经理, 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但是,作为企业高管,其决策有赖于下属员工的反馈信息。由 于信息来源不够准确有效, 被告人无法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 把 被告人换成其他人,同样会如此,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同时, 爆炸需要明火是最基本的常识, 气柜中不存在明火, 关于此次事故的 分析报告里面也没有明确点火源到底从何而来, 此次事故虽然损失重 大, 但确有难以预测的客观自然因素。 从主观过错程度来讲, 被告人 主观过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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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为了我弟弟辩护,想找一份有罪刑事辩护词,该怎么写呢?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前科。第十二条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
(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
2、犯罪动机;
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
4、犯罪的手段;
5、犯罪对象的情况;
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
7、家庭基本情况
8、其他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可以对辩护人对整个辩护过程的感想,案件的社会反响等内容进行一个描述,根据案情需要而定。
以上是有罪刑事辩护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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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舅前几天和别人打架给人家打伤了,现在让起诉了,还有半个月就要开庭了,我想要辩护,我帮忙问一下辩护词和辩护状区别,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某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某某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某某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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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有罪辩护怎么写?
强奸罪辩护词中阐述强奸犯罪事实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比如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但属未遂状态,此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庭审阶段,会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结合公诉书内容及犯罪事实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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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叔他前几天开车遇到了路怒和对方打起来了,我表叔把人家给打伤了,现在拘留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个人写法庭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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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我朋友最近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了,从警局知道的消息我朋友是从犯,明天要开庭审理了,我朋友律师给他写了一份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辩护辩护词,想了解寻衅滋事罪辩护词从犯是啥,从犯的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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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罪轻辩护怎么写?
盗窃罪辩护词罪轻辩护可以从当事人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并赔偿受害人损失方面写,给当事人争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当事人因为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后,家属就应该请律师,在庭审的时候出具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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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邻居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个珠宝店,当时因为陪客户喝完酒,他就借着酒劲进去抢劫了,可是就被抓住起诉了,现在已经在审判了,对于退赔辩护词咋样?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李某某,并查阅了相关笔录,通过法庭刚才的审理,现对案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某有罪,但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构成的是赌博罪,而不是公诉机关认定的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对于此类案件,最高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涉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这个批复很明显的对类似本案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庭审中,公诉人对该批复提出了异议,言明95年的司法解释不适用现在的情况,对此辩护人持不同意见,理由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司法解释被清理,且97年新刑法和该司法解释也不冲突。
2、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适用赌博罪也更贴切本案。
从主观方面考虑,赵某某、王某有犯意,并告知李某某时,他们三人不是考虑着以某种手段,威胁或者要挟受害人以取得受害人的钱财,他们就是想通过赌博设置圈套来赢取黄奕中的钱。
从客观方面分析,李某某和被害人双方都积极参与了赌博行为,这也符合赌博罪的行为特征,具体到本案,赵某某和王某给受害人说的是李某某有两万块钱,要拾掇一下李某某,而王某、赵、李三人实际上是要收拾黄奕中,受害方和被告方都想通过赌博的方式拾掇对方,都有赢钱的目的,受害人在身上现金输完的情况下,被王某、赵某某以赌具有问题,按赌场规矩,双倍返还的手段骗过,又积极借钱,其并没有放弃参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至于后面的索取赌债的行为,虽然使用了轻微程度的威胁,但辩护人认为是前犯罪行为的手段行为,理应被前罪吸收。对此辩护人第一条辩护意见里面的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本案设置圈套构成诈骗罪,对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某虽实施了“眼镜麻将”的欺诈伎俩,控制赌局的输赢,但是赌博本身就是有一定的欺诈性,赌博与欺诈往往交织在一起,为了使赢钱的概率大一些,被告人在赌博中夹杂骗术,使用作弊的行为控制输赢结果,并不改变其行为整体的赌博性质,仍然构成赌博罪。
二,本案在事实方面有些不够清楚,这些事实的查清对于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大作用,希望法庭能够查清。
比如,犯意的提起,分赃的过程谁做主,这些都在笔录中没法看出来,张某分了5000块钱,竟然连一份笔录也没做,庭审中,李某某、赵某某都说这个分赃是由王某做主的。而犯意提起,李某某、赵某某的说法不一致,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角度考虑,这些基本情况应该查清。还有一层目的就是辩护人认为是李某某的过让李某某承担,但不能因为李某某是第一被告,就把所有的罪过来让李某某来承担。
三,从犯罪情节方面来说,李某某是第一个投案自首的,也是第一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刑事被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中考虑。
四,本案如何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和各辩护人争议较大,辩护人希望能够刨除复杂的法律关系,从社会危害性以及区分各个犯罪人的量刑角度来综合全案,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赌徒,他们无论输赢的钱,都是法律所不保护的,况且在本案中,李某某等人所使用的威胁手段和话语相对而言危害程度都是很轻的,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从犯罪数额上来说,李某某只是分得了4000块钱,且他把其中的1000块钱分给了其他被告。从上面几个角度考虑,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3-5年量刑意见,3000块的赌债以现在的经济水平来说,可能就是一个月的工钱,对于李某某无疑是量刑过重。
从区分各个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角度,本案无论是定敲诈勒索罪还是赌博罪,除了李某某、赵某某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都极有可能判缓刑,但李、赵二人如果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则是3-5年的实刑,从全案考虑,各被告人都有设局赢黄奕中的故意,也不同程度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这一点来说,以赌博罪定罪在三年以下给李某某、赵某某判处刑罚,给其它被告判处缓刑,无疑更公平。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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