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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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其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项目承包出去。建筑企业往往会下设多个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没有资质,则需要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对外订立合同。分公司发生违约,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一、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如果有营业执照的,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不管是建筑还是销售类型的分公司,若是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被授权可以独立签署合同,那么只要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就有效。建筑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无需请示总公司,也可以独自签署合同。

建筑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建筑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建筑总公司承担。

二、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分公司有建筑发承包资质的,对外单独签订合同是没问题的,和对方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分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等发生违约,对方公司可以要求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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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表妹现在准备去将自己的总工程给分包出去,建筑劳务和建筑劳务分包的合同怎么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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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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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 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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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关于建筑劳务和建筑劳务分包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已有所收获。合同签订的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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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分公司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吗?
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是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原因在于分公司并无法人系统,无法承担符合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可以向总公司申请授权,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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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差别 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分包公司,而建筑公司(这是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属总承包公司。两者的差别 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分包公司,而建筑公司(这是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属总承包公司。也就说,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然后,劳务公司再从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的劳务部分的工作。当然该项承接需要甲方(建设单位)同意。
2、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挂靠的,但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多是挂靠的。很多劳务公司都是些皮包公司。
3、小城市劳务公司的前景 首先,现在各地的建设行政单位会要求建筑施工单位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建筑施工单位为了避免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都会尽量将劳务这块分包出去,以免除这方面的风险。再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成本方面,分为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利润,而利润是需要缴纳所得税,该税比例很大,所以很多建筑公司会在做帐时将利润部分金额减小,相应增大其他两部分,有一部分成本发票是要求为劳务发票。劳务发票需要有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很多是假合同,只为开票使用),拿合同到当地税务局开劳务发票。
以上是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公司和建筑公司区别问题解答。
委托一家建筑公司造房子,要求都谈好了现在需要建筑企业合同签订,想问下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什么条款吗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在建筑企业合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是纠纷处理阶段。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的联系、磋商阶段,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人应对工程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作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己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承包人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招投标问题
最高院(法释[2004]14号)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施工企业(承包人)首先要清楚了解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
(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2、合同备案
目前,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签订实行备案制度,即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备案以及施工合同备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应注意事项
1、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其真实意思一致表示达成的协议即成立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专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五种概括: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
我国目前的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垫资承包已经相当普遍。实际上,国际建设市场是存在垫资的,为业主提供融资服务国际承包商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建筑市场的开放,过去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认定含有垫资内容的施工合同条款无效的做法既脱离的现实情况又不符国际惯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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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质保期内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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