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案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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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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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协议案由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益纠纷,股东出资不足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纠纷,公司行政执行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依据股权转让纠纷等。
隐名股东协议案由有哪些

一、隐名股东协议案由有哪些?

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7、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3条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无该项诉讼,所以《案由》中没有准确对应的案由,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

8、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

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涉及显名股东纠纷的,应当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如果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隐名股东协议当事人不能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隐名股东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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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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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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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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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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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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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其持有限公司股权中的 %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
3、鉴于国家相关法律的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 %,对应公司出资为:元。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备案。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个工作日内,采用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倍数的,以成交价的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
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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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能否对抗公司章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能否对抗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都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不能对抗公司章程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章程约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由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数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章程可以约定分红和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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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章程可以约定分红和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可以对抗公司章程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可以对抗公司章程吗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能否对抗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都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不能对抗公司章程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章程约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由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数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章程可以约定分红和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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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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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协议怎么写,股东协议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
1、公司出资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有财产进行业务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在股东合作协议中首先就要明确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仍然有要求,并非所有对公司有益的资源都可以作为出资,例如在合伙企业中个人能力或者设备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在公司法中却不认可这些资源能够作为公司出资。因此,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其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2、表决权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就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这对于平衡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的表决权分配矛盾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更大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3、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与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安排,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就要予以明确。
4、股东协议还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通常来说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例如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继承。公司法对于这些特别约定所允许的是以公司章程条款的形式,因此必须注意到股东合作协议之外还必须将相关约定体现在章程中。
二、股东协议应该重点突出哪些条款
1、重大决策的制定。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会。通常,股东协议书可以有一个条款,规定一些特定的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融资安排和股东给公司的贷款。公司运作起来经常需要股东投钱进来,为了保障投钱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拿公司的资产来抵押给投钱股东,并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股份转让条款,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这种规定提供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一个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4、股东离婚时导致股份被分割给前配偶时如何处理。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买断条款,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买断转给前配偶的股份。
5、股东有意外时,如死亡、残废时,如何处理。其实,股东协议因为涉及到不同公司类型,具体内容会有所区别。但是关于股东协议怎么写,需要有几点特别注意,并且是通用的,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等,这些都要写入到股东协议中。而且在股东协议中还要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总之,协议条款尽可能的做到全面,以防发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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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隐名股东可以进行股东会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 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折叠编辑本段身份认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折叠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折叠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隐名股东漫画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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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实名股东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隐名股东与实名股东协议的性质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单中进行公示,公司登记股东应当与实际投资人是同一法人,隐名股东以实际出资人体现,显名股东名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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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有隐名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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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和股东章程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股东解散股东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甲方:何梅,身份证号:
乙方:梁华,身份证号:
双方因经营理念差异,难以继续合伙。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一、双方合伙以2021年6月4日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项目为界,2021年6月4日前所承接的项目已完工或未完工的继续按合伙处理,直至项目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为止。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金洋项目之后,双方各做各的项目(包括谷城金洋项目由乙方单独经营),不再计入合伙。
二、前期合伙项目包括:新苑恒大、国源汽车、普林锻造、精制车桥、东风八万辆一期、二期、东风八万辆食堂、飞鹤汽车、东风客车外协件库、普林昊威贸易、民生工贸等,以及其他的一些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应尽心尽责完成未尽事宜妥善收尾,并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
三、合伙期间所经营的项目,未收回的款项应收款按合伙比例平均分配,收入通过私人账号的款项于当日转入对方指定银行账号,支出部分按合伙的比例平均支出。
四、以上前期合伙项目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共同支取,平均分配,如有质量纠纷,双方共同平均承担相应责任。
五、待上述前期合伙项目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部清算完毕后,合伙正式解散。
六、合伙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年20折旧计入合伙成本。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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