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用地审核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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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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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市外资企业用地审核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土地权属部门审核与合同签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用地申请书、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等资料。
外资企业用地审核程序是什么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1、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处

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外资项目,主要是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章程;

6、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7、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本处经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对外资项目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根据地块的用途及位置确定外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等级,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并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拟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文本,将审查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6个工作日

(五)土地权属部门审核与合同签订

时限:不计时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四)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五、岗位责任及权限:

1、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报请局长(或授权主管局长)与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合同签定后,经办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将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制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送权属部门进行土地登记。并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转送地税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2、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3、待土地面积实测后,如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补充协议。(该项内容不计时)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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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企业审批程序是什么?
1、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至审批机关报批3、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4、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5、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6、办理其他外汇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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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在国外工作,目前想在中国进行投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设立外商企业审批程序的流程是什么?希望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首先需要申报项目立项,接着提交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向外经贸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批准证书。具体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名称登记;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等。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要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填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公司名称保留,取得《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政府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需提交以下材料: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文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便可刻制公司印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技术监督管理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及复印件。
4、办理用地手续。
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或者厂房租赁协议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场地。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等。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6、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2)开立人民币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户对,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7、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等。
8、海关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进口设备清单;企业验资报告等。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等。
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话);运(提)单;进出口许可证件等。
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需到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出示企业的标准证书正本;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企业的合同、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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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企业劳动制度备案等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通过文章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有了全面和系统化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跟国内企业申请开办的流程是大同小异,说明我国是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同样是首先获得申请书后再登记,一层一层将手续走完,外商就可以成功在我国投资企业。
如何区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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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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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朋友一直在国外工作,最近公司要在我国设立一个公司,问下设立外商企业审批程序是什么呀?
[律师回复]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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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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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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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需到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出示企业的标准证书正本;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企业的合同、章程等。
10、办理用工登记及社会保险费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企业劳动制度备案等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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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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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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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相比较,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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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审核通过的程序是怎样的?
(3)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审与批准(4)与并购企业签订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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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程序和审核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与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注:以上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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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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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相比较,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谢谢!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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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程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程序怎么走?工商总局于10月15日公布《通知》要求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核准,企业名称电子化核准的程序是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进行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全程电子化的流程。 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重新审核招投标复评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特别程序审核可以延长审批期限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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