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房子继承者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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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房产的继承者一般就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和父母,如果没有配偶,父母也去世,《民法典》中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子女从来就不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房子继承者是谁

一、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房子继承者是谁?

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房子继承者是配偶和父母,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公产房可以继承吗?

不能,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不能继承。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有共同居住人并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遗产房应该怎么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版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

即便被继承人有子女,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这套房产也不是理所应当的就只能由子女来继承,或者说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早就已经通过遗嘱指定了房产的继承者,遗嘱中有指定房产继承人的,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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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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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丈夫去世后,妻子、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同时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份额也应该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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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1、遗嘱继承的概念。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2.遗嘱继承的特点。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自由。
(3)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若是被继承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属于遗赠。)
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A.没有;B.遗嘱继承不能对抗中约定的条件;C.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是遗嘱继承发生的必备条件;D.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
二、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2)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目前,我国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与
遗嘱继承同为继承方式,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在适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因此,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推定,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法定继承也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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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
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的,先执行;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A.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B.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亡;E.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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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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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幸去世,在去世一方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合法配偶有权以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与另一方的子女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那么另一方的子女有权以,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继承权利都是相互的,只要符合上述司法原则,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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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确定房产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享有房产继承权。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配偶是夫妻之间的相互称谓。配偶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妻,他们相互之间即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群众公认的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享有继承权。如果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的,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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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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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还会遇比较罕见的情况,即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其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房屋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除此之外,死者的房屋归国家所有。
二、如何应对房产继承事务
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论还是继承,均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在事实上否定了未经公证的遗嘱在房产管理部门的效力。也就是说,继承人仅持遗嘱,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对于办理法定继承的公证书和未经公证的的公证书,公证机关的要求和程序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一个重要程序就是询问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的态度。从理论上讲,这一规定无可厚非,但却给继承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如继承人在外地,他必须返回,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不能找到被继承人的档案,公证处必须进行外调。一份继承公证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为尽快实现继承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是被继承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样,继承人可以持公证遗嘱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法定继承人持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这样,房产管理门将审核继承人资格的问题交由公证机关解决,减轻了房产管理部门的压力。同时,也加快了房产过户的办理速度。
但是,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遗嘱(未经公证)继承人也办理公证,明显违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包括。如果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丧失效力。房产管理部门如果通过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否定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显然属于违法行政。
儿子死了继承人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丈夫去世后,妻子、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同时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份额也应该是均等的。
儿子死后继承人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丈夫去世后,妻子、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同时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份额也应该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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