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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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只有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合法履行合同的条款,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的合同义务和任务来进行认定处理。
什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且有效,合同履行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合同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有哪些?

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2.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签订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构成要件的,必须在合同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履行,如果合同的条款存在违法的情况,那么是没有必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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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履约保函需要先至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的申请表格可至贵司开户银行信贷部领取(找个信贷员就可以了),按照封二上的要求准备齐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国税地税证、前一年及即期报表等等,填妥贷款卡申请表格,让银行在第一页“推荐银行”处敲个公章就可以去人民银行办理了。目前贷款卡的申领费用应该是400元,资料齐全的当天就可以办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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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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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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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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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约定的还款或者保证的期限未到届满的期限,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但是实际出现的情况更为复杂,当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时,此时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该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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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现在对方要提供履约保证金合法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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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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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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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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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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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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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地点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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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受到的损失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最高人民审委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能否付诸现实还有赖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
笔者认为,要想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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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笔者不否认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明确的放弃这项权利。就可依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由在执行中确定是有法可依的。
代履行的适用前提和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履行的适用前提和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代履行的主体。
1.代履行的适用必须符合3个条件:

一,已经依法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这里的“等”意味着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所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都可以适用代履行。

二,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不履行,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另一方面,催告是实施代履行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决定代履行。

三,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反之,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无须决定代履行。如此,可以进一步限制代履行的适用空间。
2.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看,代履行的主体既包括,也包括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对于何时由自行代履行,何时由委托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法》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类型、所涉事务的专业性程度等因素来裁量决定。一般而言,如果义务的履行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知识,并且在该领域内存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且该个人或者组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委托该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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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业务经理履职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提高业务经理履职能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式学习就是让学习者完成一项具有挑战性工作。听起来不像是培训,但是这种潜在的培训价值很快就会在员工工作中显露出来。试想在整个工作中,他必须合理地安排每一个工作步骤:在什么时间达到怎样的目标;决定采取哪种工作方式、哪种技能;当工作中遇到困难的时候,他得自己去想办法,拿出一些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这对于培养他思考和创造性的能力都是很有好处的。这种学习方式也有利于促进学习者为完成工作去学习新的技能,迎接更大的挑战。
2、贴身式学习这种培训员工的办法是安排学习者在一段时间内跟随“师傅”一起工作,观察“师傅”是如何工作的,并从中学到一些新技能。学习者如同“师傅”的影子,这就要求“师傅”必须有足够的适合的技能传授给那个“影子”,而且“师傅”还需要留出一定的时间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回答“影子”提出的各种问题。这种培训方式在需要手工完成任务的领域较为常见,它不仅锻炼了员工的动手能力,还提高了他们的观察能力,增加了他们的学识。
3、开放式学习这种学习方法给接受培训的人以较大的自由,学习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内容。学习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是管理课程,也可以是美容技术方面的知识,或者是他们感兴趣的、对他们在工作中有用的一些知识。有的公司甚至要求学习者在一段时间内阅读一些与他们工作相关的书籍,然后在公司的培训会上讲演。
4、度假式学习有些公司通常会允许或安排某些业务员工每星期有一天或者半天不到公司上班,让他们去学习短期培训课程,并希望他们学成后,能够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度假式学习”。通常员工也会利用这个“假期”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5、轮换式学习在某些公司,我们通常会看到这样一个现象:一位经理前两年在公司的一个部门任职,而接下来的两年,却转入另一个部门任职,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工作轮换”。它适用大大小小的公司。一般公司规定一两年内某些管理者的岗位就可以轮换一次。到那时,新的岗位,新的职位,新的员工,新的问题,一切从头开始,这样做有利于培养出全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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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对方确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主要是指一方无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对方确实有能力扶养,指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的,可能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 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 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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