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稽查权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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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3、询问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等等。
海关的稽查权力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径行稽查。海关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海关稽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海关稽查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是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是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是询问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是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海关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藏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海关稽查组查阅或者复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经稽查组组长批准并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稽查组制发《帐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发现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稽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被稽查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对封存的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经海关稽查,认定有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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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的权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的权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6、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9、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2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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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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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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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1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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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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