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老人遗嘱怎么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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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人想立遗嘱的话可以自己写遗嘱,也可以让别人代写遗嘱,或者以录音录像、打印的形式立遗嘱,但要注意代书遗嘱、录音录像以及打印遗嘱都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另外,老人还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构立遗嘱,但需要交公证费。
根据相关规定老人遗嘱怎么立?

一、根据相关规定老人遗嘱怎么立?

选择不同的方式立遗嘱的程序格式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情况如下:

1、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3、录音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4、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二、遗嘱公证要如何办理

1、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2、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3、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不同的遗嘱订立时,只要满足程序、格式等要求,并且订立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被逼迫等情形下,自愿处置自己的遗产,并且遗嘱之中的内容合法,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不同的方式订立遗嘱的程序、开销不同,故此订立者需要结合自己的情况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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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姓名: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
我们二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我二人育一子_________,系本遗嘱中唯一财产继承人。
现因我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二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二位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二位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二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二位立遗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二位立遗嘱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二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6、本遗嘱订立后,除二位立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其他人不享有继承权。
二、本遗嘱所涉财产
我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我二人目前共同拥有房产【】处,该房产目前登记于名下,该房产为我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财产继承
我二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我二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继承人于我二人去世后从我二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我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以中文写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
第3页共4页
我二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我二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继承人于我二人去世后从我二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我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以中文写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我二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二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二人自愿作出,系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上面的是我前两天帮别人起草的一个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范文,希望对您夫妻可以共同立遗嘱吗这个问题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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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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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遗产根据哪些来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遗嘱遗产根据什么来分配?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
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提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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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尽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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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可能修改,公民是有独立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只要其对财产的分配方案有变,此时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变更。但公证后的遗嘱,需要到公证处提出变更请求,故此流程还是比较繁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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