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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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包括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租赁房屋用途;约定租赁期间;租金的计算与支付;装修与提前解约;押金的支付与返还;违约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等。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一、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书;

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

出租人为房屋的合建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设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经获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为承租人,必须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证书和文件原件、尽可能留存复印件;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权限,应留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要求代理人当面亲笔签名。

二、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

转租出租人即所谓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允许转租;

原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没有对转租作出明文约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同意书

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并持有原租赁合同

三、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具体用途;如是否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不能注册时的处理办法,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押金等。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不少。

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

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约定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日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五、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租金起算点要明确;如有装修时间,不计算租金的(所谓免租期),也应明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装修与提前解约

合同宜约定,承租人装修房屋和装修方案应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不应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装修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还装修费。

七、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数月租金的押金给出租人,主要用于1)担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对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3)防止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对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后再交付出租房屋;交房后再收押金就难了。

在退租时,租赁双方应检查房屋状况,除房屋和设备的正常损耗外,如不存在损坏,进行费用结算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八、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

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九、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一些微小的维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一定要明确范围,最好能列一个清单,避免含糊不清将来发生纠纷。

十、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天然气、暖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等使用和缴费应作出约定。

对房屋的钥匙交接、物业交接等做出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交接、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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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各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名称可能稍有不同,以上名称供参考,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其他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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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房子的时候,签了合同之后有没有法律效益,咨询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是怎么审查?谢谢
[律师回复]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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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出来打工好几年了,一直住的是厂子的房子,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我们就想在城里租一间房子,那么这个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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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您好,融资租赁合同审查要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细节
一: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
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所使用的合同范本属于“格式合同”,当对其中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争议对租赁公司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必须尽到谨慎的提示义务,建议可以采取如下几种做法: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重要、关键性的条款(如违约条款,合同效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加粗或下划线进行标记;或者将涉及到承租人、担保人义务的重要条款单独列明,要求其承租人、担保人在上述文件中签字确认;或要求承租人、担保人单独出具声明,表示其已经知晓合同中某几项条款的内容,且出租人已对此作出充分解释和说明。
细节
二:在合同中明确对类似“手续费”、“服务费”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手续费”、“服务费”或类似名目的费用,且有些合同还把预付上述费用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然而,对上述“手续费”、“服务费”的性质,以及当合同无效或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却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主张解除合同时,由于合同中缺少明确的约定,上述“手续费”或“服务费”往往会被理解为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的费用。尽管合同的解除是源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但由于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免除了后续的服务义务,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往往会根据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时间来计算出租人应当收取的服务费用,在扣除上述服务费用后,承租人预交的“手续费”、“服务费”还有剩余的,则应当由出租人返还。建议在草拟融资租赁合同时,如涉及到类似“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必须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尤其要明确当合同无效或解除时,上述费用不予返还,以此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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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折旧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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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起诉立案时对管辖及诉讼费用的影响。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都会协议约定管辖,但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被告,一旦某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约定管辖法院的辖区内时,涉诉标的额的大小就会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从而导致约定管辖无效,而在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主要是依据租赁物的价值来确定,由于起诉时往往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承租人也支付了部分租金,此时仍按照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时的协议价款来作为诉讼标的额的判断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折旧的计算方式,就难以确定起诉时租赁物的价值,很容易成为法院拒绝立案(立案登记制度施行前)或是移送的借口。
另外,缺少对租赁物折旧的约定也不利于出租人主张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实践中,对于租赁物的价值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达成共识,法院及仲裁机构也只能通过参考市价判断、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价,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对租赁物价值或折旧的计算方式,如折旧率、使用年限等,可以有效的保障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主张其损失,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评估程序,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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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上班离自己住的地方太远了,所以准备租个房子离公司近,所以想问问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意见
[律师回复]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意见的解答如下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5、审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如果同意那么装修或改造的条件及装修或改造的标准是什么。
  
6、审查房屋交付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具体要求。
  
7、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房屋租赁新政包含什么看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亮点
一: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 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后续各大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将基于政策精神相继进行落实,未来会有更多细化的政策出台。
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意见明确,培育市场供应主体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在严跃进看来,此举无论是从迎合城市各层次住房者的租赁需求;还是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结构的角度,都有益处。
目前我国
三、四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都有较大的“去库存”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现房空置、又无法出租的情况,确实不利于“去库存”工作的进行。
“允许房企采取租赁住房的方式来加快去库存,就能够使得房企和住房群体之间的其他中介和机构力量消失,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加快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化”,严跃进称。
亮点
二: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 简化办理手续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群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
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鼓励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具体来看就是: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亮点
三: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而言,一些人曾被房东的临时涨价、突然停租等个人行为所困扰。
对此,意见明确了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限制)房东随意涨价的做法后续还需要强化”,严跃进认为,尤其是近期沪、深两地收紧购房政策后,租赁市场价格出现了上涨,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管控。
亮点
四: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 给予补贴
意见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善提出了新思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如何理解租赁补贴?上述意见称,“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同时,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按照规定,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将因此获得明显的利好。
亮点
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
“在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最大亮点在于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严跃进直言。
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严跃进表示,这既是“去库存”的需要;同时也是让相关投资商和房企盘活存量资产的一个重要渠道。另外后续部分商业用房的土地转变性质等方面,将面临一个较好的政策空间。
亮点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
1.5%
意见明确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意见还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房屋租赁新政包括什么看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新政包括什么看点问题解答如下, 亮点
一: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 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后续各大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将基于政策精神相继进行落实,未来会有更多细化的政策出台。
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意见明确,培育市场供应主体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在严跃进看来,此举无论是从迎合城市各层次住房者的租赁需求;还是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结构的角度,都有益处。
目前我国
三、四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都有较大的“去库存”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现房空置、又无法出租的情况,确实不利于“去库存”工作的进行。
“允许房企采取租赁住房的方式来加快去库存,就能够使得房企和住房群体之间的其他中介和机构力量消失,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加快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化”,严跃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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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 简化办理手续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群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
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鼓励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具体来看就是: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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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而言,一些人曾被房东的临时涨价、突然停租等个人行为所困扰。
对此,意见明确了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限制)房东随意涨价的做法后续还需要强化”,严跃进认为,尤其是近期沪、深两地收紧购房政策后,租赁市场价格出现了上涨,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管控。
亮点
四: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 给予补贴
意见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善提出了新思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如何理解租赁补贴?上述意见称,“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同时,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按照规定,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将因此获得明显的利好。
亮点
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
“在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最大亮点在于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严跃进直言。
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严跃进表示,这既是“去库存”的需要;同时也是让相关投资商和房企盘活存量资产的一个重要渠道。另外后续部分商业用房的土地转变性质等方面,将面临一个较好的政策空间。
亮点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
1.5%
意见明确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意见还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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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该怎么审查,如何审查租赁合同
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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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新政包含哪些看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新政包含哪些看点问题解答如下, 亮点
一: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 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后续各大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将基于政策精神相继进行落实,未来会有更多细化的政策出台。
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意见明确,培育市场供应主体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在严跃进看来,此举无论是从迎合城市各层次住房者的租赁需求;还是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结构的角度,都有益处。
目前我国
三、四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都有较大的“去库存”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现房空置、又无法出租的情况,确实不利于“去库存”工作的进行。
“允许房企采取租赁住房的方式来加快去库存,就能够使得房企和住房群体之间的其他中介和机构力量消失,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加快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化”,严跃进称。
亮点
二: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 简化办理手续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群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
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鼓励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具体来看就是: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亮点
三: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而言,一些人曾被房东的临时涨价、突然停租等个人行为所困扰。
对此,意见明确了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限制)房东随意涨价的做法后续还需要强化”,严跃进认为,尤其是近期沪、深两地收紧购房政策后,租赁市场价格出现了上涨,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管控。
亮点
四: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 给予补贴
意见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善提出了新思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如何理解租赁补贴?上述意见称,“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同时,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按照规定,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将因此获得明显的利好。
亮点
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
“在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最大亮点在于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严跃进直言。
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严跃进表示,这既是“去库存”的需要;同时也是让相关投资商和房企盘活存量资产的一个重要渠道。另外后续部分商业用房的土地转变性质等方面,将面临一个较好的政策空间。
亮点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
1.5%
意见明确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意见还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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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租赁房屋,法院会调查房屋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租赁查封房产的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得查封的财产的情形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7、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如何申请查封房产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 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还会继续查封。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要租一家门面开一家服装店,我想请问一下那个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注意些什么啊?
[律师回复] 您好!你咨询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
转租出租人即所谓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允许转租;
原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没有对转租作出明文约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同意书。
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并持有原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具体用途;如是否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不能注册时的处理办法,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押金等。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不少。
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
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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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审查
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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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真假问题,怎么查询租赁合同真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查询、真的都有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aCac)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租赁房屋土地租赁税费如何计算,租赁房屋租赁税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税费如何计算 一、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 1.5%。 四、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五、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 六、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七、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 2.5%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查询房屋租赁合同真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查询、真的都有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aCac)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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