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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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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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建议约定的利息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按形象进度返还时,则在达到支付条件时,承包方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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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垫资施工风险的五大注意
第一,要对建设单位资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第二,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三,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第四,对特殊的房产项目采取特殊的措施。第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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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是什么
(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当事人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某一具体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如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法对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等,当事人也应予以了解。
(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调查了解资信状况主要指查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程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则合同订立后履约就可能得到保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甚至濒临破产境地,自然欠缺或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与这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合同订立后也会产生纠纷。
(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
(四)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有些合同,如技术引进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此外,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批准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审查,无形中也对合同的履行上了一道“保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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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垫资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建议约定的利息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按形象进度返还时,则在达到支付条件时,承包方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防范垫资施工风险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要对建设单位资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
如果是首次合作的建设单位要更加小心,必要时请律师和会计师做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特别是注册资金的额度,这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调查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注重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调查。

二,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如果有担保,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则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会大大降低。目前北京已经有地方立法及政府规章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己经明确该项制度,施工企业可以积极努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

三,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的结算周期很长,工程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中间结算可以使承包人处于比较公平的地位,且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比较容易保全。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的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保存好各项签证,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到个人,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四,对特殊的房产项目采取特殊的措施。
房地产预售项口业主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预测到其未来付款可能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其先签订成本价回购房合同,后针对回购房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购房不是目的,待建设单位工程款还清后释放回购房。也采取其他担保措施,防止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销售建筑物,使得施。’L企业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
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为此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垫资的法律风险能怎么防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建议约定的利息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按形象进度返还时,则在达到支付条件时,承包方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因此,承包方必须熟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实践中有时出现承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资料不全,或以不交结算资料来要挟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合理的,最终可能损害的是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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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有哪些?具体怎样防范呢?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风险有:借款用途,债务人的身,借款利息,借款履行,诉讼时效;防范:审查借款人资质、信用、还款能力。要写书面的借款合同,应该办理借款担保,还要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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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最近家里面经济压力比较大,我找了外面的兼职,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异处
相比于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劳动时间上的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余缺,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享受更大的时间自由度,解决多重职业之间冲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为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
(二)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1、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导致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仅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虽然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继而引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为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主要诱因包括: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且缺乏考勤记录导致无法证明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等。
若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责任。
2、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导致的法律风险
由于未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或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等原因,导致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若在用工期间,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意外,企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且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方式将赔付风险予以合法分散,因此,此类法律风险较高。
3、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的工伤赔付风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资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基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增减调整方便,许多单位未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库,相应的社会保险购买义务也容易被忽视,同时,部分劳动者也为多获得现金而要求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由此导致用人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形大量存在。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则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三)避免非全日制用工风险的措施
1、签订书面协议,购买社保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条件与劳动者个别情况相对应,自身呈现多样化,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比全日制用工更容易产生混乱和纷争,为了避免纷争,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劳动条件较全时劳动关系更加必要。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性质、区别于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为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好证明,对用人单位而言有着减小用工风险的作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于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同时也是区别于劳务关系及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再加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不高,因此,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防范对外承担工伤赔付或人身损害赔付的风险。
2、加强用工管理,规避利益冲突
在做好签订书面协议、购买社保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应做好用工管理,具体包括:
(1)做好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考勤管理工作,通过考勤机制关于工作时间等信息的记录进一步佐证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2)避免出现诸如“加班”等事由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限情形;
(3)在涉及商业秘密领域避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若确需使用,则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
防范垫资施工风险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要对建设单位资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
如果是首次合作的建设单位要更加小心,必要时请律师和会计师做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特别是注册资金的额度,这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调查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注重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调查。

二,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如果有担保,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则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会大大降低。目前北京已经有地方立法及政府规章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己经明确该项制度,施工企业可以积极努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

三,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的结算周期很长,工程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中间结算可以使承包人处于比较公平的地位,且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比较容易保全。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的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保存好各项签证,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到个人,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四,对特殊的房产项目采取特殊的措施。
房地产预售项口业主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预测到其未来付款可能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其先签订成本价回购房合同,后针对回购房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购房不是目的,待建设单位工程款还清后释放回购房。也采取其他担保措施,防止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销售建筑物,使得施。’L企业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
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为此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主体最少是两方当事人。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对两个“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甚至经常混淆。务实中的签约主体一般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理人无权代理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很多企业要签约时只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对代理权限往往就会忽略或不重视,结果是当被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拒绝履行合同时才后悔不迭。无论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还是超越代理权限都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引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防范: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第1页
二、代表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代表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当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处于可能被认定无效。(
2)员工代表人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防范:审查公司章程,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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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怎么防范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1、需对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2、了解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3、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1、对标的物及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约定准确。2、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 。3、包装条款。4、付款时间及价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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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企业如何防范风险,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有哪些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合同资格能力是法律授予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考察合同订立对方的资格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1)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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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1、需对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2、了解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3、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1、对标的物及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约定准确。2、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3、包装条款。4、付款时间及价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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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有哪些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合同资格能力是法律授予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考察合同订立对方的资格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1)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有哪些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合同资格能力是法律授予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考察合同订立对方的资格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1)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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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风险防控具体怎么做
偷税漏税风险防控很重要,具体措施是建立新型的税务管理运行机制、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争创治税新格局,营造协税网络、做好税收法制宣传、狠抓从业人员素质,培训提高、强化内部人员税收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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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怎样防范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格式合同的风险存在是事实,避免损失,做好风险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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