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1、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2、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怎样处理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危险性大,需要极高的保护措施和安全的地理位置来保障管道的正常使用,管道的建设也应当考虑其他规划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参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有效证件,进行建设申请,保障双方建设的安全和正常投入使用。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怎样处理
一键咨询
  • 145****4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2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1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5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7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6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3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1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4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8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2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哪些行为是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在中国境内运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都应该遵守本法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划与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能够降低原料的运输成本,占地少、投资小、建设快,而且操作方便、运油量大,容易实现管理自动化。并且管道一直是处于深埋于地下的状态,减小了对环境的污染,避免了认为的可以破坏。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际石油贸易合同
首先写明标题国际石油贸易合同,其次,写明购货单位和供货单位的信息以及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以及产品包装规格和费用等,最后,双方签字以及写明协议时间。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可以在异地翻
[律师回复] 你好!
1.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B11174)进行。《通知》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据以上文件,执法实务中,检测液化石油气时,若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检测机构一般不会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相应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气中,检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则认定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对其经销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气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3%,也应当认定为掺杂使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3.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6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上市公司收购——中石油收购吉林化工、锦州石化、辽河油田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下面以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上市公司收购。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石油公司加油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石油公司的加油员肯定不能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在国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石油公司的加油员跟石油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具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运输损害 >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怎样处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