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地收回怎样才能避免惹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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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动工开发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算;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的,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划拨用地,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算。
闲置地收回怎样才能避免惹官司?

无偿收回闲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如何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呢?笔者认为,该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30日《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该意见第六条则明确,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既然收回闲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国土部门在行使收回职责时,就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

一、行使收回权的主体要合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纠正“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的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明确,收回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在其作出收回决定前,需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要合法

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为避免程序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等待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救济途径。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三、调查须注意几个具体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解释,闲置土地的起算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动工开发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算;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的,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划拨用地),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算。

四、在收回出让土地时要注意:

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期为依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仅限于城镇土地;“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应指非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延迟。

导致闲置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出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所出让的土地是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前期拆迁,并按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熟地”;如果没有约定或出让的就是“生地”,那么,“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就不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土地开发者是否开发,不能只看有没有开发,还要看是否按约定内容进行开发、是否有资金按期投向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以防止开发人用建设的形式掩盖闲置的实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是强制性规定,土地开发者必须遵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法律明文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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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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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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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避,如何避免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是如何适用的 (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 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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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20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律师回复]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 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 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依照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 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假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 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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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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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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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学校怎么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如果还不行,还可向当地媒体进行投诉爆料。  
一、有下列情况者,应允许退学、退费:  
1、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学校以招生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的,引起学生不满,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学并提供有关招生广告,学校应该批准退学,并退还全部所收费用。   
2、新生报到注册后,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学校应该批准退学,可按下列规定退费。   学生报到注册后,二周内要求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80。   学生报到注册后三周内要求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度学费的70,住宿费不退。   学生报到注册后四周内要求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度学费的60,住宿费不退。   学生报到注册四周以后要求退学者,不退费。   
3、学生报到注册后,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时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时止的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4、学生因意外事故或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者,凭乡(镇)以上政府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后至批准退学之时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5、学校所开设专业由于招生人数少不能成班(指该专业学生人数少于20人,特殊专业除外),并且40课时不能按教学计划进行正常教学活动,学生本人又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或所开专业学生人数少于10人的,学校应该同意退学,并退还本学年度所收全部费用。   
6、学生报到注册前预缴学费等款项,因某些原因不能来报到参加学习者,应退还预缴全部款项。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给予退费:  学生因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所收费用一律不退。   
三、学校应在学生提交退学申请二十天内给予学生是否同意退学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超过二十天不予答复的,则视同学校同意学生退学。   
四、我省民办高校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不能坚持学习者,应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协商解决,已考成绩可以认可。   
五、学生报到注册日,秋季开学以九月一日或以后,春季开学以三月一日或以后的具体报到注册时间为准。
闲置土地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土地转让简介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闲置土地如何收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一)征缴土地闲置费 1.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均已落实,能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证明文件,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资金额达到《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在一年内进行动工开发建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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