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批下来后到底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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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房子重新翻盖是需要审批的,只要符合条件,办好相关手续,一般是没有问题。村里一般是一边盖房子,一边审批,或是直接拆了房子翻盖。这时候如果被叫停,如果户口是本村的,没有违建,原因一般是因为自己的重建面积有可能超过了当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规划标准。

农村宅基地批下来后到底属于谁?

之所以会提出上面的疑问,是因为最近有朋友咨询“没地方住,拆自己的老房子重建,不给批,被叫停,宅基地不是我家的吗?”

在此,需要提醒一下大家,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才是属于村民的。也就是说宅基地审批下来后,在上面盖的的房子是属于自己的,可以对房屋进行买卖和出租,“地随房走”,买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就是买方和承租人的了,但是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注意,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此活动仅限于在本集体内进行。

说到这里那位朋友就不答应了。自己没有地方住,宅基地又是当时给自家审批下来的,房子简陋,自己出钱重盖,为什么被叫停?

根据规定,老房子重新翻盖是需要审批的,只要符合条件,办好相关手续,一般是没有问题。村里一般是一边盖房子,一边审批,或是直接拆了房子翻盖。这时候如果被叫停,如果户口是本村的,没有违建,原因一般是因为自己的重建面积有可能超过了当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规划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时候就需要有关部门出面测量,只要测量结果证明翻盖后的面积没有超过标准,就可以将此次测量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数据明确写入翻盖申请,经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字同意后报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土地管理局批准。办好手续后,尽可以安心翻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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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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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由谁审批的
[律师回复] 1.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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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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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邵雷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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