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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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所作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下面就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里的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如何认定? 认定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后,按照何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们认为,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标准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为依据,确定一个系数标准,比如一级伤残按100%予以计算,十级伤残按10%予以计算,依此类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实务中,对于成年的被扶养人,如何确定其劳动能力的丧否亦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国家确定退休年龄要考虑许多因素,但一个重要因素应当是劳动能力丧失与否。因此,原则上应当参照劳动部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作为成年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养人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却身体有病或有残疾,关于劳动能力的确定,应当通过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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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
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一、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
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
(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所谓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所造成的财产支出和收入减少,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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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配偶可以是被扶养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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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出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
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
第四条和
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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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 1、不同的户籍身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人身遭受侵害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按照受害人的户籍身份而定,即城镇居民按受诉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则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至于受害人在哪里工作、居住何处则在所不论。如受害人王某,1999年以来一直在济南上学、工作,有暂住证。 2、不同的行政区划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不相同,因此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计划单列市再单独制定赔偿标准。 3、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逮捕及其他刑事侦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但各国和地区的每日赔偿金额不一。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应当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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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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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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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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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要怎样确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要怎样确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所谓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所造成的财产支出和收入减少,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
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
第四条和
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怎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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