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后遗体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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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死刑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下列事项:债务清偿、家事处理等,将遗书、遗书抄送家属,并抄送附件备查;将有关文件抄送有关机关。
死刑犯死后遗体如何办?

死刑犯死后遗体如何办?

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收缴处置。如无家属或家属未收到,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如火化等)。对罪犯执行死刑,没有人被判死刑或家人拒绝接受死刑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的暂行规定的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使用死刑的罪犯的身体或器官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可供使用:

1。无人接受死亡,家庭成员拒绝接受死亡;

2.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移交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3.经家庭同意使用。死刑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下列事项:

(一)对死刑罪犯的遗书、遗书及时复核。保存档案,以备日后参考;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部门;

(二)限期通知罪犯家属收尸;通知火化条件接收骨灰。逾期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三)外国罪犯被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死刑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下列事项:

(一)债务清偿、家事处理等,将遗书、遗书抄送家属,并抄送附件备查;将有关文件抄送有关机关,以便查明案件线索;

(二)通知犯罪分子家属限期领取犯罪骨灰;不得火化或因种族、宗教等原因通知不适合火化的尸体;逾期不收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指示;对犯罪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应当记录在案;

(三)外国人被判处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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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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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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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到红十字会办公室办理.
2.遗体捐赠给死亡地还是广州的问题,这已经不重要了.
3.一定要有直系亲属签字认准.
  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及时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4.除了填表,和直系亲属签字外,你会得到一个红十字发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广东是中国器官遗体捐赠最多的省份,在这方面,广东省做得很棒.
  以下是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摘要.
  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 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执行交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由志愿捐献遗体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执行人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红十字会。
  
2.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 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
  
3.登记接受站受理登记后, 向志愿捐献遗体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 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登记接受站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名册”。
  
4.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 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同卫生局共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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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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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不久前得了癌症,医生为了安慰他告诉他,他的病是可以治好的,因此他也就没有在意那么多。但是就在昨天,他突然去世了。而且是晚上在睡觉中死去,所以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但是了他有很大一笔遗产并没有告诉我们几个兄弟姐妹怎么分配。由于父亲是跟我一直住一起的,我最应该是知道遗嘱的。但是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我是否可以按照我的意思伪造一份遗嘱来分配父亲留下的遗嘱呢?伪造变造遗嘱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对被继承人没有造成什么损坏的(比如虐待、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伪造变造遗嘱属于恶意剥夺他人继承权,伪造的人可以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目的在于多得遗产,违背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是对被继承人权利的侵害。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但如何确认情节是否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指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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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不久前得了癌症,医生为了安慰他告诉他,他的病是可以治好的,因此他也就没有在意那么多。但是就在昨天,他突然去世了。而且是晚上在睡觉中死去,所以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但是了他有很大一笔遗产并没有告诉我们几个兄弟姐妹怎么分配。由于父亲是跟我一直住一起的,我最应该是知道遗嘱的。但是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我是否可以按照我的意思伪造一份遗嘱来分配父亲留下的遗嘱呢?伪造变造遗嘱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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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小新生儿致死的是犯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弃小新生儿致死的属于犯法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幼没有生活能力,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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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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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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