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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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印花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是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合同的,那么交易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2、增值税;就经常接待的股权转让的客户,主要转让其持有的未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个人或企业的持股主体在转让其未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1、印花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是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合同的,那么交易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也就是说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说,税率为万分之五,应征税额应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2、增值税

就经常接待的股权转让的客户,主要转让其持有的未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个人或企业的持股主体在转让其未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3、所得税

总所周知,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进行征税的总称。若在股权转让中,持股主体为企业,则为企业所得税,若是个人,则为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不一样,所得税只对转让方进行征收。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5、147条以及证券法第39、42条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对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而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类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东亦不得在买入(卖出)该股票后6个月内又卖出(买进),因此这类股东的股份在限制流通期内不得协议转让,证交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亦不得办理协议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缴纳印花税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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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该如何纳税?有哪位律师可以和我详细说明一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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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通常以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图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图
现有法律法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
(1)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后次月7日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由证券机构扣缴;
(2)如果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先由证券机构先行预扣预缴,再由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清算。员工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分为授权日、行权日和转让日三类。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次月15日内,其中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等即视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
然而,如何恰当确定取得所得的时间仍是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且存有争议问题。举例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否分期缴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根据该规定,扣缴义务人于转支付应税款项时,履行扣缴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分期付款的,应规定分期扣缴税款。又如,前述文件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产生纳税义务不尽合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完成股权转让行为的标准,而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以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因该标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义务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具操作性。
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扣缴义务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可能是交易对方,也可能是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的建立,对便利税收征管,防范逃避缴纳税款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不正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具体来说: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见,扣缴义务人应当恰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更为严重地,若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未缴入国库,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将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不正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可能给纳税义务人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在纳税义务人已被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缴入国库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人便需承担其已被代扣税款的举证责任,无疑加大了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也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征收,如个人协议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等情形。
三、纳税地点
  依据国税发〔1997〕129号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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