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六个月想要离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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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怀孕期间我们都知道只有女方能够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男方离婚申请才会受理离婚请求。在怀孕六个月想要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协商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进行调解,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的。
怀孕六个月想要离婚怎么办?

一、诉讼离婚

在怀孕期间我们都知道只有女方能够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男方离婚申请才会受理离婚请求。在怀孕六个月想要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协商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进行调解,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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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为难员工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难怀孕的员工,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则可以据此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前几年就发生了一起大学毕业生被国家商务部录用,这位女大学生在毕业后即结婚并怀孕,商务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这位已经被录取的大学毕业生予以辞退,由此发生了影响全国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 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 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3、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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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为难员工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难怀孕的员工,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则可以据此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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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前几年就发生了一起大学毕业生被国家商务部录用,这位女大学生在毕业后即结婚并怀孕,商务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这位已经被录取的大学毕业生予以辞退,由此发生了影响全国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 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 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3、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后公司故意为难要怎样办,怀孕职工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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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为难员工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难怀孕的员工,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则可以据此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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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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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前几年就发生了一起大学毕业生被国家商务部录用,这位女大学生在毕业后即结婚并怀孕,商务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这位已经被录取的大学毕业生予以辞退,由此发生了影响全国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 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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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 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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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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