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捕法院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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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予批捕法院会怎么判也要看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量刑;检察院不予批捕与法院的判决两者是没有必然的关系,不批捕一般是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是已过了追诉的时效等才会实施的行为。

检察院不予批捕法院怎么判?

因如何判决就要看实际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

刑事案件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一)、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予批捕代表着还不够批捕的条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所发生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一般还会免除当事人的刑法,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从而让违法者也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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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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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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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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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人这一点很复杂,分很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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