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多久开始进行缴纳?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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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就要开始缴纳;也可以按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开始进行缴纳;对于缴纳的标准一般大的城市就会收费多一些,而对于小的城市所给的费用就会给的低一下。
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多久开始进行缴纳?

一、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多久开始进行缴纳?

1.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次月,否则从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2,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单位税额也是指每年每平方应纳的税款,一般每年分两次缴纳,各省规定不尽相同,是一年之内都得交清。

3,分割给业主前是按总证面积交税,分割后,公司只按剩余面积缴税。以项目交付为截止日,有的地方以签订销售合同收完款作为截止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一)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17号令)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十七条:"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89)第140号)第五条:"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一般从拥有土地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进行给予,如果出现了偷税和漏税的行为那么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到税务局多咨询一下,而且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收费来进行给予,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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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怎么进行缴纳?
征收的耕地被征收满一年起才会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他毕竟是属于耕地,是属于集体里面的使用地,因此一般情况,如果这个土地是当事人自行承包用于农业,或者是林业或者其他生产业的,通常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除非是他把这个土地的承包权又转让了出去,才会按照刚才提到的方式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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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地使用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相应土地等级税额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土地划拨通知单”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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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988年9月,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税种,启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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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开始缴纳时间什么时候开始?
这个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是纳税人他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并按照合同上约定交付的土地时间,那么就从这个交付土地时间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的使用税。如果是没有确定时间的,那么也是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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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企业不交土地使用税最严重会有按《税收征管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征管法》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漏税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1万元以下1—10万10万元以上 偷税比例10%以下10—30% 30%以上处罚征管法处罚: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7年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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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地使用税何时开始缴纳?
按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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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学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办学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对你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校建成次月,你公司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银行《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7、土地使用证原件(经年检)
8、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银行法人代表证明书、银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
1、银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2、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复印件
1
3、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
4、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合同复印件
1
5、职代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改制企业提供)
1
6、宗地图复印件3份
1
7、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集体土地抵押提供)
1
8、其他应提交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查询?
1、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现在的出让金标准较高。国土资源部发过一个文,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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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何时开始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何时开始缴纳: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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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
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
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多久开始缴纳
[律师回复]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多久开始缴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1、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3、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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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划拨、出让、买卖等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只要符合应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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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土地使用税每年十二月份开始缴纳,纳税前需要申报。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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