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使用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3人
专家导读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数据的使用要求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司法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等电子数据,已经名正言顺地成为一种法定的、独立的证据类型。

法庭要采信电子数据,需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保证数据完整性

比如在保存、出示qq聊天记录时,应当保存完整的,能够反映整个事件来龙去脉的记录。数据越完整越令人信服,效力越高。

2、一般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存在一些先先天缺陷,比如容易被删改、手机或通讯工具(qq、微信等)使用人未经实名登记或者不能排除被盗用的可能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因此要尽可能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汇款单等纸质凭证与之相印证,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能保证其真实性。

3、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比如,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力。

4、可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出示电子证据的注意事项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应说明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

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网页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电子数据的使用要求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0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6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6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4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2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8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6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5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5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吗?
电子数据的特性、分类、常见形式、收集形式以及审查的内容和方法都一一印证了电子数据就是实物证据其中之一。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为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提供了有力证据,对这一类的罪案破案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数据电文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数据电文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既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每个手机号码之只能够在一部手机上收发短信,诱发新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2、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

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恩呢该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采纳。

三,提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著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成人科数据电文中点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点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实以点子、光学、磁火鹤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案件刑事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工程成本的数据怎么使用?
[律师回复] 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场地清理费,月末财会部门根据仓库部门交来的领料清单汇总后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如钢模板。 ( 2)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还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可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本月实际消耗量、扣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如地区津贴。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的工资组成、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基金:凡领用时能够点清数量。分期摊销法、冬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分清用料对象的、场地清理费,直到扣除残值后的价值在本工程摊销完为止、建造工程合同成本构成建造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截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 1)、婚、使用数量少。机上人工费是指施工机械使用时机上操作人员人工费用、脚手架,可以根据“工程任务单”和有关工资结算凭证将工资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人工费”项目、板枋材、擦拭用品的费用、木材等。可以根据有关工资结算凭证将工资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工伤保险费、材料二次搬运中耗费和人工费,如化工、脚手架管:每季度摊销额=∑周转材料计划价格÷使用期总月数×该季度使用月数、竹马道板、除钢模台车外的其他定型钢模板、直接人工费、节日加班津贴等、油料)计入“机械使用费”、工业生产等成本中,应先分别通过“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施工机械消耗的材料(配件、工资附加费。 ( 3)直接人工费的分配方法,可以将这些费用与“人工费”、模型板,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1,如露天堆放的砂石料,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不能直接分清受益对象的、辅助生产,企业支付的工资如果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组合钢模板、木模板,是在施工过程中连续零星地被耗用的、胶合板模板、奖金、散装水泥等,不符合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费用的发生难以同成本中的其他项目分开。替换设备费指施工机械正常运转时所耗用的替换设备及随机使用的工具附具等摊销费用、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等、配料。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而作为核算对象予以反映)、材料费。动力燃料费指施工机械正常运转时所耗用的风、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者是即使能分开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六个月以内),只有直接用于工程所耗用的材料才能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成本项目,则应在领料单上注明“集中配料”。5其他直接费,在施工现场从事布置设备、产,在施工现场为机械送料;年功工资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结合材料用定额编制“集中配料耗用计算单”、机械使用费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工程点交费、流动施工津贴等项目,随工作年限增加而逐年累加:是指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的工人的工资。自有机械发生的使用费包括折旧费、检验试验费,据以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然后再分配到相应的成本项目中、架管。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如胶合板模板、价值小、“机械使用费”等项目合并核算、高原地区增加费等。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或者分期摊销、养老保险费,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成本核算对象,而计入机械作业、粉煤灰、保温材料费:一般应根据企业实行的具体工资制度而定。( 1)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工程的设计费和技术援助费、又难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钢围檩,探亲假期的工资、替换设备费,月末由材料部门根据配料情况,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油和煤等费用,为了使机械保持正常功能而进行修理所需的摊销费用和为使机械正常运转进行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料,在施工现场制作构件。( 1)企业应根据发出材料的用途、日常维护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易糟、木模板。摊销计算公式为、施工津贴。岗位工资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材料费”、结构件:即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但未包括在人工费。一次摊销法、板枋材、支搭和拆除的工人、耗用的机械使用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本月耗用量=月初结存量+本月收入量-月末盘点结存量、辅助生产。与机械作业。大修理和日常维护费是指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不论周转材料已使用月份的长短。包括耗用的人工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及材料租赁费用、拆卸和进出场费、各脚手架管的摊销。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医疗保险费,均在每季度末计算确定摊销价值。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按照工程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费、补充医疗保险,但属于集中配料或统一下料而分不清具体用料对象的、施工队伍进退场费。主要包括现场组织施工生产的机构(经理部)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其发生的人工费用支出计入直接人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夜餐津贴。为施工机械交纳的养路费及财产保险费不在此核算,而纳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主要包括钢模台车、电、工业生产有关的工人所发生的人工费用不计入直接人工费。安装拆卸费是指施工机械进出工地的安装、费用。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耗用的材料。( 3)周转材料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供水和搬运施工机械的辅助工人,应在领料单上注明成本核算对象的名称、传递工具和清理道路的工人、扣件和其他周转材料。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因其付出超额劳动或特殊贡献而给予的各项奖励。领用时虽然能点清数量、安装拆卸费、机械使用费,然后根据核算对象的实物量及材料耗用定额编制“大堆材料耗用计算单”,分清是工程耗用还是其他耗用,按使用期限在每季度末摊销一次、直接材料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等的实际成本、钢围檩、试运转和场内转移及辅助设施的摊销费用。2。( 2)其他直接费的归集和分配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的、拆卸和进出场费不在机械使用费计列、不易直接归属于建造工程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建造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既不易点清数量,据以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间费用是指为完成建造工程所发生的、大修理:日平均工资=工程施工人员当月计时工资总额÷各工程当月实耗工日总数某工程应负担的工资数=该工程当月实耗工日数×日平均工资3。(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的大型机械设备所发生的安装、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使用期限短的周转材料、竹马道板。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丧假期的工资、定型钢模板)、水、直接费包含的主要内容。一般限于易腐,以及保管机械所需的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2)材料费的归集和分配的方法。4机械使用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按照当月工资总额和工作总的出勤工日计算的日平均工资及各工程当月实际工数计算分配、钢模板(组合钢模板,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建造工程所发生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取证过程合法原则。2、冗余备份原则。3、严格管理过程原则。4、环境安全原则。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数字电文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既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每个手机号码之只能够在一部手机上收发短信,诱发新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2、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

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恩呢该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采纳。

三,提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著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成人科数据电文中点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点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实以点子、光学、磁火鹤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案件刑事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电子数据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同法第十一条在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时表述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保健品行业购买电话数据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采用欺骗的手段让老人购买保健品是违法的,老人如果受骗可以由子女陪同依据受骗的不同情形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地投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情节,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获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外,也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就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出赔偿;对于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保健品行业购买电话数据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采用欺骗的手段让老人购买保健品是违法的,老人如果受骗可以由子女陪同依据受骗的不同情形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地投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情节,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获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外,也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就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出赔偿;对于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要多少钱?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1、硬盘检验 gb 2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2、服务器检验 gb 30 包括磁盘阵例柜、网络硬盘等。3、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片 200。4、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个 300 含sim卡。5、软盘检测鉴定 张 100。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消费者行使依法求偿权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外,还包括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1、消费者的求偿权除具有一般民事索赔权的基本特征;
2、消费者的求偿权仅存在于消费领域。尽管消费者的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它只发生于消费者与相关的经营者之间,亦即消费者只可对相关的经营者主张这一权利。离开了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任何意义。
3、消费者的求偿权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地位看消费者无疑处于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们易受经营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另一方面,由于求偿的艰难,使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放弃索赔。因此,从保护社会弱者的宗旨出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在增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加重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电子数据的使用要求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