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障与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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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障与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省高院司法辖区下不同法院的裁判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上海市二中法院审理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案件中,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认为公司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本质上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对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上海二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会计账簿的有效组成部分,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且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对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查阅,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审法院对于张国华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亦并无不当。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则是这样拒绝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的:

“公司法对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无规定,且公司章程亦未赋予股东该项权利,据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而在正式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则并没有见到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这样规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查阅公司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原始凭证。所以,为了明确查询原始凭证的依据,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明确的安排。

至于股东在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时,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士辅助查阅,《公司法》更是没有规定,实践中是有公司股东专门针对这个事情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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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会计账簿查阅可以但复印不行 股东知情权需合法行使  2002年,李某出资126万与他人共同成立了某木业公司,由李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另一股东A任董事长。公司成立伊始大家合作愉快,业绩也在稳步上升,但是之后不久李某就和公司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利润分红方面产生了分歧,李某坚持认为公司多年来未分红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润,A则认为公司没有利润,何来分红!李某于2010年3月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查阅、复印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材料,并随后至人民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维股东权益立法保障知情权行使  经过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李某作为木业公司的股东,其知情权应当得到保护,李某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庭审中,木业公司提交了公司在接到李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查阅材料后召开股东会时形成的决议,接受李某的查阅请求。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求利益衡平总经理亦难复印会计账簿  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要求股东知情权必须合理行使,除要说明合法目的并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对复制会计账簿等涉及公司秘密的材料进行了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可以做简单摘抄,但不得复制。据此,法官对李某的诉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分解,区分为可以查阅、复制与仅可以查阅,对于“复制会计账簿、所有会计凭证、所有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股东异议回购,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回购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 一、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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