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可否不经召开股东会即直接作出决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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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股东行使前述权利主要是通过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发言、讨论、质询以及投票的方式行使,且《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亦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了相关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控股股东可否不经召开股东会即直接作出决议?

我国现行《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股东行使前述权利主要是通过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发言、讨论、质询以及投票的方式行使,且《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亦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了相关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本条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本条是针对股份责任公司)。

根据前述规定,股东会决议如欲达到成立的目的,决议在表决时需要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是不是意味着大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达到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比例,就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议呢?

接下来我们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来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但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决议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作出。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该规定,股份公司做出股东大会决议也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存在如《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只有通过依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作出,方才成立,否则,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第(一)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将被认定为不成立。因此,大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即使达到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比例,仍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否则,直接签署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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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临时
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弃权股东: 无
会议主持人: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主持。
会议决议情况: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 0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股东所持股份 0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
二、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
三、决定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 出资 万元
五、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设董事会,选举 、 、 为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选举 、 、 为监事。其中 为职工代表。
六、通过公司章程。
七、全权委托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承诺:到会股东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声明,即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你好,我是公司的董事长,我发现了一个商机,若是我们的公司抓住该机会的话,会快速的发展,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我想要立即召开股东会议,很多股东不是本地人,我的秘书告诉我需要提前通知,也就是说没有那么快能召开,请问有限公司股东会要提前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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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开董事会,公司法并未对通知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有限公司中不存在临时董事会(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公司,存在临时董事会,提起主体为1/3以上董事)。
股份公司:1)召开股东大会,正式会议提前20天通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天通知。提起临时股东大会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连续持股90天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股东。
2)召开董事会,提前10天通知召开。提起临时董事会主体为:1/3以上董事会,1/10以上代表权股东,监事会。
以上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前通知的天数和提起的主体。
如果,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知的时间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则属于召集程序不合法。而得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属于待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而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也就是说股东要求撤销的就为可撤销决议,要是不撤销,就为有效力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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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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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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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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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人暂住证(原件)
  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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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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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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