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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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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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也是适用于调解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自诉案件可以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可以在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那么是无法调解处理的。
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一、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二、司法机关调解的方式是什么?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2.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3.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

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

5.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

6.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7.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

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的,涉及到调解的具体事项,应当由法院根据审查认定的结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辩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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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
3、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4、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称为行政复议案件。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申请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条例》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有学者认为这也是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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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否适用调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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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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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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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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