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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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针对企业转让著作权后,也出台了部分免税优惠政策,但相关情况也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企业转让著作权免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上未统一规定企业转让著作权的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可以制订相关政策。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 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二、著作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1、流程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

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企业通过转让自己的著作权,也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贡献对其进行免税处理,具体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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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 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 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 1 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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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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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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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企业减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 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 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 1 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哪些企业能享受免税优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 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 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 1 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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