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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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二)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三)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四)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管的费用由质权人或者留置权负担,相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自己履行债务,保管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担保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在质押和留置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才被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抵押中,抵押财产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担,自然也就不应纳入担保范围。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担保物权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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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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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物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担保物种类有哪些
(一)、各类帐户
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
(二)、动产
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
(三)、不动产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
(四)、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
(五)、债权
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租金。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
一,采取登记查封。
(六)、股权
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
(七)、保险金
《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
(八)、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
网络虚拟财产。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九)、交易席位
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十)、专营权
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
诉讼保全担保既然是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其类型当然应按照诉讼保全的种类来划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中,诉讼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证据保全。所以,诉讼保全担保应该针对这些保全措施来具体分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源自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二是源自依职权自主发动。在前者,提供担保是启动保全程序的重要条件。几乎可以说,无担保则无保全。但是在后者,则是在没有相关申请的情况下自主运用司法权力的结果。如出现错误时,应由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任何担保。此外,在当今强调司法被动性和中立性的情况下,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也越来越少。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一、财产保全担保与解除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当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或其他方式的强制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担保就是按照的要求,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按照保全时间的不同,保全担保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前者是针对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后者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中,因案件尚未诉讼,是非待定。只有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时,才会实施保全措施。无担保,则会驳回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在案件事实未充分确定之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在案件事实已经明朗化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要求担保。
与财产保全担保相对应的是解除保全担保。当保全行为实施时,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会被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为避免这一干扰,我国法律允许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如果因解除保全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时,则可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之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二、证据保全担保。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对于保全证据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方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和制作笔录等方法。有无必要对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直接取决于保全方式。比如,一般采取拍照、录像、录音、复制、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证据保全的,其明显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提供担保。但如果涉及对建筑物、交通工具、货物、鲜活商品、名贵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则有可能对这些标的物造成直接损害或由于妨碍其使用而造成直接损失。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十分必要的。
三、先予执行担保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担保。
在法律理论上,先予执行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被归结为行为保全。按理论解释,行为保全是指,对于作为或请求的案件,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1、先予执行担保。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包括: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需要立即返还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
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换言之,具体是否提供担保,由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先予执行的审判实践中,很少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因为申请人往往是老弱病残,提供担保对于他们而言存在着诸多不便。但对于上述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担保则是较为重要的条件。
2、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担保。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前先行申请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由于尚未介入案件,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尚待进一步明确。为防止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则适用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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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主债权等,但是具体的担保范围时可以在确定担保人之后,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协商一致,与法律条文之中规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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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于工作原因,想来咨询一下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有什么具体条例,希望得到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第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 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什么,物业费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都包括哪些物业费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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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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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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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大三,在学习法律,老师让我们去了解一下物权法的内容,所以我想知道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回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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