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未侵犯商标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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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做出商标权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当事人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怎样证明未侵犯商标权?

一、怎样证明未侵犯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做出商标权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当事人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怎么解决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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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其实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把和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先一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一种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就是注册人明知道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还没有把这个商标注册而去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3方面来判断:
1、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不管是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从模仿的方式,我们都不需要去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就是具有恶意的明知故犯;
2、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选择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要给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的行为。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抢注者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再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用高价再赎回。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的话,我们基本上也是可以推断抢注者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二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并不远,前者知道或不可能不会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二、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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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选择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要给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的行为。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抢注者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再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用高价再赎回。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的话,我们基本上也是可以推断抢注者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二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并不远,前者知道或不可能不会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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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选择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要给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的行为。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抢注者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再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用高价再赎回。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的话,我们基本上也是可以推断抢注者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二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并不远,前者知道或不可能不会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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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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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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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 其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 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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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告商标侵权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被告商标侵权的证据有权属的证据还有侵权的证据、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商标侵权一般就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人的商标进行使用,或者作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这种行为必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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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哪些,侵犯未成年
[律师回复]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提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商标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商标权被侵犯怎么办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 (一) 未经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 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3、 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 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二、商标权被侵犯怎么办 商标权被侵犯时,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解决: 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主要是向侵权人说明你对此商标拥有商标权,你的哪些行为侵害了我的商标权,造成了什么损失,你应当停止侵害并作出赔偿,还可以协商如何赔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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