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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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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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的,这样是对个人也是对雇佣单位的保障。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购买社会会保险,社会保险中不仅有工伤保险还有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实业保险等。
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吗

一、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吗

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提是要缴满工伤保险满一年。工伤保险的缴纳也是按照基数缴纳的,基数越高,那么工伤保险也就越高。只有发生在工作期间,并且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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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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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要注意: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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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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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相关病历资料;
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
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4、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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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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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国家正在出台新政策,有望在2017年前,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指标的政策。  
3,户籍制度改革目前还是在试点阶段,有很多地方还没有施行。  
二,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4,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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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要注意: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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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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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单位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这个保证金是由施工方交纳的。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但是交纳比例每个地区都略微不同,具体数目由各地的政府决定。下面是某地区关于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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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三、当遭遇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劳动者要先和工程总包、分包以及包工头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提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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