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走廊的土地使用税可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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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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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压走廊如果是供电部门的是国家电站规划需要用地,那么土地使用税可免,如果高压走廊是工厂的且在厂内,也是不需要另外交税的。如果高压走廊不是工厂的,土地产权却是工厂的,那么可以向高压走廊的产权方收取一定费用,土地使用税由工厂缴纳。
高压走廊的土地使用税可免吗?

一、高压走廊的土地使用税可免吗?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及电站用地,目前的政策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内高压输电线如果产权是自己的,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高压输电线产权不是公司的,得看谁先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公司先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已经纳税,可以同高压线产权房协商收取相应费用。

按照土地使用税法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压走廊的土地使用税可以免除的情况是供电局用地,或者厂区在自己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设高压输电线,主要是看土地使用权归属方。总之国家自用土地、宗庙广场、公共生产用地都是可免土地使用税的,但没有土地使用权却要在那架设高压走廊则需向有权人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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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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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
我国土地使用税立法缺陷
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
现行的几部涉及土地税收的法律都是由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几部法规不但立法层次低,
表格而且在内容上留下了许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去填补。这虽然有利于各地结合地方实际,但过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在初期,这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不统一的弊端日益显露:一方面权威性差,缺乏规范;另一方面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不良。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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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土地税费关系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许多地方仅官方认定的土地收费项目至少在百项以上,如果把搭车收费等乱收费项目计算在内,估计多达200项左右。这其中很多收费都具有税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二是以费挤税。中国涉及土地资源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其原因一是土地税制不完善,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二是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是被允许的,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孳生;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最终形成收费泛滥,导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价格,带来了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税费混杂的状况,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一是内外资之间、城乡之间税制不统一。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向国内企业、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且该税只向城镇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征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只对内开征。二是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仅拥有征管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税收法规在制定时又给地方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于税政统一。三是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对增值额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四是在土地保有环节税负过轻。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四档幅度税额。最高税额仅为10元/平方米,虽然对超限额部分土地有规定税额3倍至5倍的加成征收,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致使土地保有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难以发挥土地税制应有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
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税源流失。同时,与土地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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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
我国土地使用税立法缺陷
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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