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98人
专家导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失效,随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上述法规已经废止,对于城市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应当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失效,目前已施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有关城市房屋租赁的相关问题,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的,如果一方存在违约或者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的,是需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造成了严重侵害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一键咨询
  • 150****22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6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7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6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42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3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8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3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1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工作需要来接房屋租赁的相关内容,谁知道最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哪年发行实施的,谢谢咯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内容
(1)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房屋租赁契约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承租公有房屋时,先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配部门同意批准,发给住房证。然后双方共同清点房屋的装修设备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即成立。承租私有房屋时,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订约建议,即要约,出租人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诺。经过要约和成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租赁契约,并报当地房管机关备案后,租赁关系即告成立。[1]
(2)租赁契约的变更。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出现加以变更,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变更。如承租人之间的房屋交换,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人口增减、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赁关系的变更。这类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会同出租人(房屋管理单位)修订原有租约。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即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担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契约的终止。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积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损害承租的房屋,或将承租的房屋长期空闲6个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确需自用房屋的。
⑥出租的房屋属于危房,影响居住安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⑦租期届满的。对于公有房屋,虽无租期限制而终止租赁契约,但发生上述情况时,房管部门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没有从正面给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做概念界定,但是说到了这个意思,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城镇房屋,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这是界定什么是城镇房屋。然后规定,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上述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表面上是说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但是实际讲的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即: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城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就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具体讲了城和镇的房屋,但后边又附加了一个说明,如果乡和村里的房屋进行租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等于说,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包含全部的房屋租赁,原则上都适用同样的规则,只是乡和村的房屋租赁如果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可以认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差不多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过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为主罢了。 租赁物为城和镇的规划区的房屋,是成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限制性条件是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因租赁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即这些房屋的租赁不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此外,限价房也应当在限制之列,因为限价房比经济实用房的条件稍微再高一点,但政策是一样的,都是政府给城镇住房极端困难户的优惠,因此价格很低,原因是这些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而不是有偿出让。目前,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以及限价房出租的情况比较普遍,引起社会强烈反映,政府部门也在干预。有人分析,一种情况是买这种限价房和经济实用房的业主原本可能就不是住房困难户,是钻空子买房;另一种情况是住房确有困难,现在有了房子租出去,可以拿一些租金维持生活。 是不是对所有的经济实用房和限价房出租的一律要进行干预,确认其无效?我的意见是未必如此。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除外,在限价房或者经济实用房的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经过一定时间,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业主就可以转让。既然转让都可以,为什么不可以租呢?因此,不宜说这种租赁一律无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它是一个无效的租赁合同,是一个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如果业主出租上述房屋已经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则应当认为有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3、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4、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是济南的,最近家里房子听说要被拆迁了,所以我想知道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_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 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4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_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 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我们家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因为一直没有人住,所以就想给租出去,所以想问一下城市房屋租赁协议该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下面是一个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范本,供您参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我家的房子面临拆迁,但是我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第七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 1 / 1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第十条 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

(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在暂停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数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之日的二十日前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 2 / 14 ~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市房管局审核后,由区、县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临时过渡超过十户的;

(三)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第十五条 区、县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应验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在收到申请之日的二十日内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暂缓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市和区、县房管局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 区、县房管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区、县房管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应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事先书面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通知书应包括互换房屋的地点、价格。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
~ 3 / 14 ~
第二十条 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无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区、县房管局审核,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有关被拆私房资料,由拆迁人移送区、县房管局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扩大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后,向区、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
拆迁工业企业,被拆迁人因迁建等情况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经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批准,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其中,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管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作出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管局和区、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 4 / 14 ~
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家住在怀化市,老房子要被拆迁了,怀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安置区建设成本和安置房销售价格,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和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资金。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调研和起草、解释;拟定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及分项目下达征收安置建设任务书;会同市财政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核定征收安置建设成本;承担征收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的征收与管理,征收安置标准的监管,征地批后实施系统运行管理,国家、省、市各类重点工程征收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调集、拨付,安置房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会同市物价等部门核定安置房成本。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4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_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 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