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延期怎么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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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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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申请延长要写一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延长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会下一个延长通知书给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延期怎么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延长要写一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延长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会下一个延长通知书给你。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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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可延期吗?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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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申请工伤认定最长可以延长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工伤认定最长可以延长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是由《劳动合同法》认定,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的。最长认定时间是1年零60天。《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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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能不能因正当事由而延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平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当事人
一审原告(上诉人):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
第三人:李宾如
二、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宾如经同乡介绍到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处木材加工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4日,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
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9月3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李宾如所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于1月24日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
另查明,李宾如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3日下发编号为09004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于2010年3月23日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被告承办。被告承办该案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认为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三、案件焦点
李宾如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受理,于2010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属严重违法。
四、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008年11月24日上午,第三人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该事实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更有李宾如就医期间形成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对工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宾如所受伤害为工伤。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李宾如受伤后,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管(2010)001号指定,受理第三人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下发的《工伤认定协助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仅以劳动关系未明确为由,书面申请中止工伤认定。被告收到申请后,依据豫政(2003)54号文件第三章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直至该劳动关系被生效判决确定后,被告据此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已查明李宾如与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需确认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应予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裁决: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一个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裁决;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工伤认定之前,劳动争议仲裁会必须先行裁决。
法律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本案中,第三人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虽然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在当前工作岗位不足、劳动者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被告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资料后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可以因正当事由而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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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平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当事人
一审原告(上诉人):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
第三人:李宾如
二、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宾如经同乡介绍到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处木材加工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4日,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
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9月3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李宾如所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于1月24日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
另查明,李宾如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3日下发编号为09004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于2010年3月23日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被告承办。被告承办该案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认为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三、案件焦点
李宾如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受理,于2010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属严重违法。
四、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008年11月24日上午,第三人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该事实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更有李宾如就医期间形成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对工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宾如所受伤害为工伤。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李宾如受伤后,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管(2010)001号指定,受理第三人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下发的《工伤认定协助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仅以劳动关系未明确为由,书面申请中止工伤认定。被告收到申请后,依据豫政(2003)54号文件第三章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直至该劳动关系被生效判决确定后,被告据此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已查明李宾如与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需确认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应予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裁决: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一个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裁决;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工伤认定之前,劳动争议仲裁会必须先行裁决。
法律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本案中,第三人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虽然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在当前工作岗位不足、劳动者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被告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资料后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
什么叫延期交房,延期交房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延期交房,延期交房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的业主买房时非常关心收房时间,而开发商更是拍胸脯保证,要是延期交房就赔违约金。那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约定的交付条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一、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的认定
(一)交房是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对于房屋的交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但是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 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 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 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 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二)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
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 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 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 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延期交房的认定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 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二、如何应对延期交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延期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 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三) 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总 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 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 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一旦发生交房逾期,买房人可以催促房产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房产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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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延长可以吗?
申请工伤认定延长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延长的情形,即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的距离很远,一般情况下,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的30日内向有关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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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的业主买房时非常关心收房时间,而开发商更是拍胸脯保证,要是延期交房就赔违约金。那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约定的交付条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一、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的认定
(一)交房是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对于房屋的交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但是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 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 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 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 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二)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
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 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 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 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延期交房的认定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 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二、如何应对延期交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延期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 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三) 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总 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 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 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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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延期交房,延期交房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延期交房,延期交房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的业主买房时非常关心收房时间,而开发商更是拍胸脯保证,要是延期交房就赔违约金。那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约定的交付条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一、什么是延期交房,延期交房的认定
(一)交房是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对于房屋的交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但是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 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 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 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 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二)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
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 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 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 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延期交房的认定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 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二、如何应对延期交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延期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 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三) 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总 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 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 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一旦发生交房逾期,买房人可以催促房产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房产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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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的职工在劳动时发生了劳动事故的,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在事故发生的三十天之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的地方和接受工伤认定的行政单位距离太远,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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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延期交房时间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延期交房时间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延期交房时间如何认定?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而推迟交房的行为。
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
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
1、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二、开发商担负什么样的责任?
1、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买房人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2、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4、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
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如何计算赔偿?
1、购房人须注意购房合同中针对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是否具有的明确条款。
2、
其次购房人要注意该条违约金的比例是以购房人已付房款为基数的,包括银行贷款按揭部分,同样条款对不同方式付款的购房人的赔偿是不同的。
3、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如何规避、应对?
1、合同要注明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以及若出现延期交房该如何约定赔偿等具体事项。
2、交房时间明确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直接能够影响到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延期交房违约金起算时间,一般是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时,卖方若不能向买方交付房屋的,卖方应在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向买方计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3、补充合同仔细看
在签订补充合同时,购房人应仔细逐条审核补充合同内容,要分清补充协议的哪些条款对自己有利,哪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对于不利的补充条款要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拒绝签字。
4、合同用语尽量明确
避免使用“特殊情况”、“重大问题”、“等”等含糊用语。如果必须使用这些用语,应注意要以举例形式把自己所能想到的情形全部罗列出来,以免让对方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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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可合理延长吗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可以合理向后延长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如果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具体能延长多久,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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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执行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推迟或终止强制执行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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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申请延迟工伤认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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