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法啊?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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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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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法啊?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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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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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一种单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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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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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怎么区分
合同生效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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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今年接了一个项目工程,马上就要签合同了但是法现有些协议还是没有涉及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设计工作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针对设计取费及设计周期等相关问题作为该合同的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已经签订了的2011-90《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设计取费
设计取费采用分期性取费,双方商定在原有设计费另加人民币12万元,(总计:设计费为42万元)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税费及招投标费用。在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设计约定此价款不得更改:
1、 甲方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增加或减少总建筑面积。
2、 修改设计、变更设计、补充设计。
3、 在乙方执行设计任务期间,如有非重大设计修改、变更设计。
4、 如有重大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设计周期和设计费。
二、设计费支付阶段及比例
1、 第一次付款:签订该合同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得20%,即人民币84000 元。
2、 第二次付款: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图并提交甲方后并经施工图审查中心顺利组织施工交底后,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 126000元。
3、 第三次付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26000元。
4、 第四次付款:乙方完成各阶段设计服务,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余款,即人民币84000元。
5、 甲方分期付款时,乙方提供甲方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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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计周期与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兴和县星光大厦及附属外网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工作.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5日内提交建筑平面图由甲方审定,15日内提交建筑立面图两个不同方案的效果图。
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并在15日内提交消防审批图纸,25日内提交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进行图纸审查。
三、 设计配合及服务
1、 该项目统一由乙方组织,统一协调进度,控制质量,遇有专业
性较强的专项工程,甲方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乙方负责审核,并进行设计配合。
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验槽、基础及主
体验收、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 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
现场,属于设计问题或一般性设计变更应当时解决,若是重大设计修改应在一周内完成,并尽量缩短出图时间。
4、 乙方应做好内部质量控制,减少错、漏、碰、缺、钢筋按设计
要求不超标等图纸问题,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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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金是否属于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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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动分包合同隶属专属管辖吗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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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农村建房发包合同是否属建设工程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律图网知识拓展、设计。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因此,工期较长: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完成主要工作,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而承揽合同则不然、主体不同。所以,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而在承揽合同中。6,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交付工作成果,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核心提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2,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定作人解除合同后、设计;而在承揽合同中、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在承揽合同中,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执业风险相对较小,除特定情形外,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8,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但对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性质是一般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1。4。本人认为应定性为一般承揽合同比较符合立法本意,民间个体工匠即可参与民间建筑,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房主和承包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一般承揽合同关系,判决也是两者都有,也不能成为承包人,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技术和劳力,总承包人或者勘察。理由如下。7,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一方违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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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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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保证金是不是属于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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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我跟朋友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快要验收了,请问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如何处理的啊?
[律师回复]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
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
1.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因此,主控项目的验收必须从严要求,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9个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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