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是什么?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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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月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是什么?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月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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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需要分享被投资方所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的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依照相关的规定执行。投资方需要分享被投资方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所需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已对减值和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进行提取,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处置的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扩展资料:《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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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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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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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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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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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属于不确定的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例如,某2013年销售汽车100辆。
(二)计提的工资,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费用能可靠计量,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同时,还要注意《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合法、相关。而对其他预提成本费用能否扣除、如何扣除,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的。但要注意。也就是说,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证据,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准予税前扣除。如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三,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莫衷一是,往往成为汇算清缴的“老大难”,待下年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那么该计提的30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
一、政策解析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福利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对于账面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合理、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二)计提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一)售后服务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售后服务费作为预提费用若尚未发生、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计提销售费用300万元。注意,如预提未发放的工资:——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因此、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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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一些预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种是倒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种是直接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注意:此处有一个前提,就是不存在预期的税率变动:预提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目前,如果存在预期的税率变动则不能这样直接计算。结论:暂时性差异是不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因为: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扩展阅读。如果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若有余额,应进行纳税调增,待下年实际发放时调减。
(三)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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