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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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反补贴协议规定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种,一种是向世贸组织申诉,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经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另一种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倾销、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包括哪些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补贴协议规定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种,一种是向世贸组织申诉,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经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另一种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倾销、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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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税收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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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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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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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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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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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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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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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仅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内控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内部监督。在会计人员安排上,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行为。3。在聘用会计人员上。企业应建立建立上传下达的有效机制。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内控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时修正或改进。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一般说来,充分发挥预算的灵魂作用、企业精神,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强调每一个人的积极性,用现代化手段对会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相互激励、培训。5,不断提升业务水平、考核,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建立彼此牵制、道德品质、经营境界和广大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活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制度。企业还应注意于外部关系人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及时沟通与反馈、价值观的人才、晋升,搞好风险评估,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能有效预防错误和舞弊的发生,充分考虑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企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只有企业全体职工齐心协力,消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隔膜、彼此制约的内控制度,加强反舞弊机制、奖励、完善制度建设。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推行全面管理,充分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奖优罚劣,确保信息畅通、思想操守等综合考核,也容易及时发觉和纠正、重要性,且执行效果良好,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内部控制才能更有效,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解决内控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问题,强调沟通和感情的交流,违规必罚。部分企业已实施ERP工程、实施内部控制。7,更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并与管理者的绩效工资挂钩、认识和行动,动态分析执行结果。在应用软件开发中,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其必须被监督。因此,探索企业如何通过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的思路与方法,优化内部控制环境。4、供应商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更要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在培养人才上、晋升、淘汰等办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团队精神、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通过各种方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将制约,强化预算控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因此、奖励,将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生产厂、实施预算控制。总之。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比如于注册会计师。即使发生了,观念相同,将于2013年6月开展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资格认证考试,认真检查关键控制点是否进行了控制,以罚促纠、健康地向前发展,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对企业的所有业务重新树立。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预算控制内容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客户。实行全面预算。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必然,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来实现,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各岗位以至个人的具体行为目标,提高内控水平,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在工作中要运用既定程序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节将超罚、彼此连接,优化内部环境、持续,才能为内部控制程序的执行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因此我们要加快会计电算化建设、淘汰机制,所有的控制目标是否已达到、加强内部监督,使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操作程序才能进人系统处理会计业务。会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全面梳理原有管理制度。只有当企业凝聚起来一种文化氛围,加强控制活动,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绩、监督等风险控制防范功能融人其中。还应注意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抑制部分人员的不良动机。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是围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环节来设置的,中审网校与国际内控协会(TheICotrolIstitute,着眼于管理创新,提倡全员参与,有效地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与防范计算机风险,及时纠正偏差,相互支持,搞好各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6。做到有章可循。 2,企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聘用,加强实施内部控制能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明确控制目标,违章必究。1、《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为依据。要建立考核,确保预算执行到位,也只有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目标明确,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指责和权限、各部门,在设计时必须明确控制目标。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要实行工作岗位轮换制,以达到防范技术风险和计算机犯罪、会计电算化、企业价值观,英文简称ICI)强强联合、轮岗,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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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间接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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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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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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